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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喻术红  杜莹 《法学评论》2008,26(5):77-83
量能原则作为税法中的一个法律原则,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将量能就业原则引入劳动就业领域,通过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在就业中的职责、义务,引导劳动者的就业观念与用人单位的择人观念,对于解决现阶段就业压力,缓解就业矛盾,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均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不可量物侵害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第90条为不可量物侵害之禁止性规定。本文指出该规定有不足之处,应修改完善之。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种将多次行政处罚后再实施违法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说作为罪量要素的定罪模式是合理的,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但为了防止刑事制裁范围的肆意扩大,应从违法主体、违法程序及违法次数上对"非法行医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入罪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4.
国际简讯     
英大学生因涉嫌网络盗版被决定引渡至美国1月23日,英国地区法院法官Purdy决定,因涉嫌在网上传播盗版文件,23岁的大学生Richard  相似文献   
15.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是刑事审判改革领域中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举措。自2009年6月被确定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以来,温岭法院经过不断探索和创新,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总结提炼出"个案量刑五步法",改变了传统的"估堆量刑法","五化量刑法"取得一定成效。在枚举当前面临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建议从量刑情节比例设计、量刑程序设计以及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扩张三个方向切入加以优化。  相似文献   
16.
从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到2000年1月,我国专利申请达到第一个100万件,用了14年零9个月的时间,而实现第二个专利申请达100万件只用了4年多的时间。专利申请量如此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迅速成熟了一个新兴的行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业。——背景资料  相似文献   
17.
高华 《公安教育》2006,(6):45-46,56
元认知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发展心理学家弗拉维尔(J.H.Flavell)最早在1976年提出的[1]。近三十年来,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领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发现元认知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生的学习效果。同时元认知具有以下五大功能:1.它是智力的核心成分,能促进智力发展;2.能提高认知效率,快速有效地达到既定目标;3.能增强学习能力;4.能弥补认知能力的不足;5.有助于主体性的发展。[2]一、对元认知及其与公安院校学生学习关系的理论认识(一)元认知涵义及结构元认知是指对认知的认知,即个体对自己的认知过程和结果的意识与控制。元认知包括元认知…  相似文献   
18.
叶姗 《中国法学》2020,(1):221-240
现代宪法规定国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基本义务,而财产权的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祉,据此,个人所得税法建制侧重于设定纳税义务的成立要件和确定程序。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在所得分项基础上经由法律创设的,分为税款缴纳的主给付义务和纳税申报的从给付义务,可能由支付所得者或取得所得者履行。分类税制下,纳税义务主要由负有扣缴义务的支付所得者代为履行,取得所得者则负有根本性的纳税义务,充分体现税收稽征效率。综合所得范畴的引入,使得核心课税要素由所得这一征税客体转向纳税人,更能实现量能课税原则。纳税人有依照法律纳税的权利和义务,由此,重构纳税义务如下:其一,横向的并行结构,包括综合课征和分类课征等模式下的纳税义务,后者可能包含税收负担从轻权;其二,纵向的递进结构,包括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等阶段中的纳税义务,可能包含补税义务或申请退税权。  相似文献   
19.
邓矜婷 《人民检察》2022,(15):27-31
司法实践中对流量造假行为存在定性困难、罪名适用不当等问题。为准确区分流量造假行为,使刑法规制更具针对性,应当根据流量造假行为的技术特征和危害对象,将其分为群控刷量类、虚假广告类、虚假交易牟利类和盗用CDN流量类。其中,后三类行为以他人的财产利益为侵害对象,应定性为相应的侵犯财产类犯罪。第一类行为以群控作为技术特征,往往涉及多种刷量行为,定性时不能一概而论。按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规制时,必须符合“侵入”“非法控制”“破坏“”数据”等概念的可能含义,不应解释为指向所有不正常的计算机联系。  相似文献   
20.
刘宪权  魏彤 《人民检察》2022,(16):22-27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基于资源优势而单独实施或者联合进行的价量操纵和资本操纵,实质上是一种非正当控制。司法者在进行入罪判断时,应当在“行为类型—行为性质—处罚条件”的递进式认定结构下依序审查。对双重兜底条款的适用应保持审慎态度,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予以限制。应当重视一般主体的正当化事由,以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及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意图等为判断标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计算机犯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备“市场性”要素,前者须属于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在价量操纵和资本操纵的叠加作用下,宜适用双重推定并辅以反证,以扎实客观证据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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