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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北方法学》2021,(1):77-90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治理的整体转型,催生着信用惩戒成为一种普遍化的治理手段,具有明显工具主义导向的信用惩戒暗含着被滥用的内在基因。行政主导的信用惩戒生成机制及其因此而型构的信用惩戒制度体系,为信用惩戒的滥用提供了极为宽松的空间,信用惩戒滥用由可能变为了现实。信用惩戒被滥用的趋势已引发人们对整个信用制度的质疑,因此需要对信用惩戒制度作出结构性反思,以将制度形成的正当性转化为制度内容的正当性。信用惩戒制度的构建应当重回合法性这个公法的永恒主题,在此框架下兼顾制度的实践有效性,即在信用惩戒的设定上适度模糊,在信用惩戒的实施上则赋予执法机关相对宽松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制度建构上,应当将比例原则作为信用惩戒手段设定与实施的基本遵循,并要明确限制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准确界分失信与违法,在联合失信惩戒中贯彻正当联结的要求,在结构上提升守信激励的比重,同时建构以信息修复和行为修复为内容的矫正机制以及与信用惩戒特征相适应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492.
<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这充分表明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推动廉洁政治建设,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必须紧紧抓住制约和监督权力这个核心,不断强化 相似文献
493.
限制高消费是一种新型的民事强制执行措施。被采取该措施后,义务人将被限制进行一些特定的消费,受到信用惩戒。多数情况下,自然人仅因自身未及时履行义务而被采取该措施。但当自然人具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特殊身份时,还可能因其管理或控制的公司的失信行为,而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例如,法定代表人可能因公司欠款不还而被限制乘坐高铁。本文结合限制消费措施的背景、哪些情况自然人会因公司行为被限制消费,以及如何处理等实务问题展示介绍,以期读者对“限制高消费”有一些深入的了解。 相似文献
494.
《现代法学》2021,(1):105-114
当前主流观点认为行政协议缔约资格排除类社会信用惩戒属于行政处罚,具有合法性问题,因此需要纳入行政处罚体系来实现其合法化。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基于财产权的分析可发现,缔约资格排除并未侵犯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其涉及的是公民以行政协议方式获得公共资源的新型财产权。基于新型财产权框架,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缔约资格排除的措施具有合法性,且该行为的实质是认定市场主体因缺乏信用要件而无法成就通过行政协议获得公共资源的权利。从确保公共资源物有所值的角度出发,缔约资格排除措施属于基于信用评价而规避交易风险的信用应对措施而非法律惩戒,具备充分的实质合法性。基于禁止不当连接原则下的缔约资格排除行为应当符合物有所值原则。对社会信用制度合法性的理解与法治化建构,应当秉持类型化方法,从厘清各类型信用规制措施的目的及其所依据的行政权、所影响的公民权利的类型出发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495.
496.
失信联合惩戒具有多主体、多行为两大特征,致使行政诉讼救济面临渠道不畅和审查不力的困境.一方面,法院视信访惩戒为不可诉行为,将实施惩戒的企事业单位认定为不适格被告,并把失信认定、列入黑名单、公布黑名单以及联合惩戒界定为内部行为、信息记录、信息公开或黑名单自动结果,导致相对人无法起诉或难于选择起诉对象.另一方面,法院对失信惩戒缺乏统一定性,对其合法性依据也缺乏清晰判断,无法有效展开审查.切实可行的解困方案是:实体上,法院应把失信惩戒各阶段行为定性为可诉的行政处理,施以正当程序要求,并根据上位法对其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上,法院应允许相对人在失信惩戒多阶段行为中择一起诉,承认前后阶段行为之间的违法性继承,并通过第三人制度和司法建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相似文献
497.
《政法学刊》2021,(2):86-94
失信惩戒与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衔接是社会信用体系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命题。各类失信惩戒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逻辑迥异。其中,行政性惩戒联合网络呈主导地位,司法性惩戒的定位逐渐流变为信息供给者,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社会性惩戒自发地发挥能动作用以形成共治格局。在实践中存在的脱节现象主要有失信惩戒与刑事处罚不相协调、失信惩戒与行政处罚交互紊乱、失信惩戒行政裁量权范围过于宽泛。对此,应当在谦抑性原则统摄下把握传统法律责任体系和失信惩戒的调整顺序、法律责任系统论视角下重塑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下强化中央和地方失信惩戒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完善以及比例原则指导下审慎控制行政权以矫正失信惩戒道德泛化趋势。 相似文献
498.
以改革创新精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不断加大教育、监督、惩处力度,努力形成不想腐的教育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当前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