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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信用评价体系凭借信用公示与失信惩戒机制将治理重心前置,推进双层社会谣言治理逻辑契合,实现了网络谣言治理体系与能力的提升。而“失信”对“违法”概念的覆盖不仅揭示了信用评价体系“德法共建”的功能预设,也决定了网络谣言信用治理应秉持“德法共治”理念,实行道德与法律双重标准。同时,信用评价体系的适用应严格遵循比例原则,实行完备的污名消除制度,在保证合法性与科学性的基础上实现网络谣言治理方式的创新。 相似文献
612.
613.
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限制了外部监督成效,自我审查模式动力不足,且责任设置畸轻,共同掣肘了该项制度的推进。为了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成效,应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枢纽的信息公开为外部监管提供可能,应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多方主体予以激励,弥补自我审查模式的固有弊端;立足于政务失信惩戒机制,重新审视政策制定机关的责任设置。 相似文献
614.
我国传统上对高校公职人员采取单轨惩戒制。学术委员会独占性行使学术不端审议认定权,相关政纪处分需遵循“审议前置、依据必要、程度均衡”原则。当前,部分学术科研人员被纳入“政务处分—处分”双轨惩戒体制,这在监督主体、追责机制和处分规则等方面整合了高校多元监督格局,也使其内生出学术自由与监察效能和行政主管与统一监察等之间的张力。在该体制下,高校学术惩戒制度定位于高校学术自律,能够相当程度发挥践行学术遵从和专业责任追究等制度功能,由此尊重高校学术传统和科研规律、弥补一般公职责任追究机制相对缺陷。未来应促进其功能实现并对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制度维系上,尊重高校对学术科研人员的惩戒权,明确监察机关无权作出学术处分、维持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审议认定独占权、厘清政务处分之审议前置的前提和范围;在制度调适上,明确学术惩戒工作中监察机关的应然角色,如调查取证中高校监察派驻机构的适度参与、双轨惩戒中监察建议的衔接功能;在制度贯通上,促进行政监管与监察监督的联动协作,明确双方职能界限,加强对行业性问题的监察并推进专项治理。 相似文献
615.
公共信用数据具有独立于普通数据之外的特殊性,目下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呈现出了“一切数据皆信用”的泛信用化面相,失信惩戒机制在事实上形成了多重评价的复杂格局。通过多元解构信用数据开放的内在机理后认为,公共信用数据开放应当实现由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的理念转向,由惩戒威慑到公益保护的目的转向,由积极开放到审慎开放的规则转向。具体而言,应全面优化当事人被遗忘权、异议权等数据权利的行使流程,形成权利本位下的审慎开放格局;以开放限度为标准将公共信用数据分级分类,并完善类型化开放规则;借助算法推荐和大数据分析,塑造以比例原则为统摄的数据开放模式;将信用数据开放的事权收归专门的国家机构,建构事权集中的信用数据开放机制。 相似文献
616.
我国正在制定的劳动基准法应规范企业惩戒问题。立足于用人单位指示权集体化转型的法律技术,可以打通从个别劳动合同中的指示权到组织体中惩戒权的路径。据此,企业惩戒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企业自治基础上的自治罚,目的在于维护企业秩序,保护的是用人单位利益和劳动者利益。企业惩戒需要通过追究才能得到实现。企业惩戒规则应以用人单位规章或者集体合同为载体,惩戒对象限于劳动者违反企业秩序的行为。企业惩戒措施由当事人自主设定,但应遵循自治权行使的逻辑、组织体处罚的逻辑以及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内在逻辑。企业惩戒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代表共同实施,我国目前应采取劳动者一方代表弱参与模式。企业惩戒的行使应满足必要的程序要求并置于劳动争议裁判程序的救济及合理性审查之下。 相似文献
617.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我国政府改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长期政策和重要举措,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使诚实信用见诸实在的责任承担中,使得社会诚信意识深入人心。为此,各级行政机构都出台了大量的规定用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但是各地规范中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无正确认定就无合法惩戒,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对于失信行为的认定。文章着重从失信行为认定的原则和标准两个角度,解决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过程中突出的问题。 相似文献
618.
陈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1,35(2):58-66
数字平台创造了新型的灵活用工模式,但同时也突破了传统劳动法律体系的限制,使在平台下谋生的网约工失去了法律的保护.平台惩戒规则作为数字泰勒主义的成文表现,是平台借助数字技术对网约工进行劳动控制的重要工具.然而这种规则在民事契约下的形式平等中消解了网约工的权益,其所产生的压迫问题已经引起舆论关注.研究认为,以古典契约理论建... 相似文献
619.
将失信惩戒纳入行政处罚体系是当前失信惩戒法治化的主流进路。这无法解决将违约、违法行为视为失信行为并加以公法制裁的合法化难题,又不能充分救济相对人,也难以充分承担社会信用制度的功能期待,还有碍于社会信用制度的体系化。从管控资源配置风险出发,信用是基于信用数据的交易可信度评判工具,失信惩戒是为了管控资源配置风险,而非对失信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实施以风险管控为目的的失信惩戒,既符合行政机关的资源配置主体身份,也符合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与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革新的趋势。在大数据时代,失信惩戒法治化框架之建构当以信用算法的规制为中心,以风险管控原则统领信用算法,以个人信息权益与相应国家保障义务为具体抓手。 相似文献
620.
聂鑫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2):174-181
在从帝制到共和过渡的北洋政府时期,内阁短命、政局反复动荡,为使政府运转维持最低限度的连贯性与效率,必须建立文官保障制度、对政务官之外的政府官员给予身份保障,以维系官僚体系的专业与稳定。以美国早期的经验来看,如此方可避免政党分赃及官僚集团的沉沦。文官保障制度其实是“寓保障于惩戒之中”,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惩戒委员会负责文官的惩戒处分,并予以司法救济,是欧美各国比较常见的做法。面对政治风潮与政府变换,平政院依然坚持了文官保障的底线,并在行政审判中兼顾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通过对文官惩戒处分的审查,平政院保障了文官的法定权利与整个官僚体系的稳定。我们可以说,平政院裁判在落实文官保障制度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