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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认定方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屠振宇 《法学》2007,(9):78-86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认定和保护,是各国宪法实践中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从各国的司法实践和学说理论来看,目前有三种认定方法最为流行。第一种是求诸历史的认定方法;第二种是"人的尊严"概念指引下的认定方法;第三种是以捍卫民主为取向的认定方法。这三种方法虽然都不能够建立起一套客观的、唯一的判断标准体系,但却是认定未列举基本权利之可行的方案和思路,对于建立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未列举基本权利认定方法极具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92.
我国《电子签名法》中的"电子签名"以真实身份检查验证为必要条件,因此区块链签章无法纳入其保护范围.将行政管理上对真实身份认定的需求,用作判断科学技术是否应受法律保障,不适当且不合理.实践中可以将电子签名分为基本电子签名、进阶电子签名、合格电子签名三种类型,并区分其法律效力及证据能力.区块链时间戳的安全性比电子签名时间戳...  相似文献   
193.
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这个“证据流程”中,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相似文献   
194.
97《刑法》第402条对徇私舞弊不称交刑事案件罪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对遏制和惩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在犯罪主体的范围、“不移交”的内涵、“前提罪”的认定等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专门研究,以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司法认定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95.
贿赂行为推定认定是基于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而针对贿赂犯罪的特点提出来的一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具有自身特点、实际价值和设立的法理依据.应考虑规定贿赂行为推定认定条款.  相似文献   
196.
印波 《比较法研究》2022,(1):116-129
基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本质以及网络传销所衍生的诸多形式,原有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已经无法适应惩治网络传销犯罪的需要,应当基于体系与实践的双重考量,对网络传销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作出相应的调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系交叉竞合关系,两者在量刑上应保持平衡。网络传销犯罪在法益侵害程度方面未必高于传统传销犯罪。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网络传销犯罪的认定不应囿于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三级的标准。网络团队计酬不应当构成犯罪。对于混合型传销,则应当结合"骗取财物"的要件予以全面判断。对为网络传销犯罪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应区分情况适用共同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网络传销犯罪作证据综合认定时,应优先客观性证据,确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中枢证明作用,修正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97.
规范性文件所具有的普遍适用性与司法审查中的不可撤销性,在前后两个案件中,产生了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问题。与行政行为的一事不再理不同,在既判力客观范围限缩模式下,规范性文件重复审查的构成存在结构性障碍,但以争点效为核心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模式可以补足重复审查的构成基础。争点效适用的均衡性、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的裁量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逻辑前提;当事人、基础事实与审查范围的同一性,是重复审查认定的标准内容;在对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再次提起的诉讼中,或者案件进入再次程序的,以及在后诉案件中确实形成了与前诉不同的认定理由或裁判依据,进而影响到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的,法院应该重新审查规范性文件,构成重复审查禁止的例外情形。在审查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审查异化情形,需要明确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证条款的适用条件,并进一步完善同案同判约束机制,以限定重复审查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98.
李金生  张云科 《河北法学》2007,25(5):169-174
关联船的认定方式有两种:直接证明式和间接证明式.对于直接证明式的举证,我们要向法院说明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中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只有行政管理,不存在商业意义上的控制.对于间接证明式的举证,要淡化索赔人所列举的确实存在的关联因素,驳斥其列举的不存在的关联因素.  相似文献   
199.
盛建明 《河北法学》2007,25(7):171-176
根据欧盟现有的反倾销立法及其实践,欧盟反倾销产业损害认定能否成立大致可以分成立案审查阶段、初裁前调查阶段、终裁前后续调查阶段和复审阶段等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中,欧盟反倾销调查机构关于损害认定的法律标准的侧重点各不相同,而且在利害关系方证据材料的要求方面各具不同特点.欧盟产业损害调查各阶段法律标准和证据规则侧重点不同的做法并没有违反WTO《反倾销协定》之原则和精神,欧盟反倾销调查各阶段产业损害认定采用不同标准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200.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星  李娜 《河北法学》2006,24(1):134-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确定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随即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程序,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使得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责任认定没有救济途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旦错误,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危害.从理论与实践上分析研究了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弊端,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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