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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郁娟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1(1):42-45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及行业差距拉大,贫富悬殊、劳动力过剩和人口密集、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规则不完善等经济原因,流动人口管理处于失控状态、基层政权控制力量相对减弱、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打击不力、严重落后的教育状况等社会原因以及政治腐败等;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能够满足组织成员的合群心理、归属感和成就感,减轻组织成员的罪恶感,并满足组织成员日益膨胀的犯罪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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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原因表现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心理上,客观原因主要涉及到经济、体制、思想观念、法律制度等几个层面的因素。为防范和减少知识产权犯罪,应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增强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观念。 相似文献
3.
警务辅助人员在我国繁重的警务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主观上存在法纪意识淡薄、心理失衡与补偿等原因;客观上存在法规缺失、监管缺位、物质回报不能合理反映劳动付出、潜规则运行等现实,导致部分人员出现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他们的职务行为附属于其他正式警察,这种附属性容易导致社会公众将他们的犯罪误认为或者直接等同于警察所为,严重损害警察的执法形象,损害执法公信力,因此有必要研究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诱因,并提出预防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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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公安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级公安机关都把加强队伍建设摆在首位,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民警违法犯罪的问题时有发生,而且还比较严重。它既影响了公安队伍的形象,败坏了公安队伍的声誉,也给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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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在把挪用公款被银行扣还了所欠贷款,应否追缴的问题上,出现过不同的作法,有的人认为银行扣还贷款是合法的,银行是国家的,无需追缴。将挪用人与使用人以“不退还”改变案件定性以贪污论处了事,有的因数额巨大被批准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又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解释划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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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其高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23-29
犯罪的产生必有其原因。犯罪兼有社会、人文、自然三重属性,其产生遂兼有社会、人文、自然三重原因。犯罪的社会原因与自然原因,很大程度上又可概括为犯罪产生的外因,亦即犯罪的客观原因;犯罪的个人原因,很大程度上又可概括为犯罪产生的内因,亦即犯罪的主观原因。犯罪原因论之关键的问题与问题的关键,在于认清到底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应该属于犯罪产生的首要原因。故而,犯罪原因论中进行主、客观原因地位的比较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但主、客观原因在产生犯罪中的地位问题又十分复杂,致使犯罪学界对其长期纠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主、客观原因并列冠军说”)、“说不清说”等,各有千秋,各有得失。而“双因交互,异况各论说”,既取各论之长、又避各论之短、还重自主创新,是一种颇有智慧的主、客观原因地位论。“双因交互,异况各论说”认为,产生犯罪必须主、客观原因同时具备,主、客观原因在产生犯罪中的地位没有统一模式,对主、客观原因在产生犯罪中的地位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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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行为界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这一司法解释中,说明“不能退还”在原因上是客观原因,在时问上是在一审宣判前。那么,主观上不想归还而导致挪用的公款无法归还,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因主观不想归还而导致公款不能退还,已不是暂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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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证据不仅是定罪量刑的依据,更是保障人权,体现司法公平与正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刑事非法证据不断出现,可以从主观、客观和制度三个方面分析原因。应从司法体制改革入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非法证据失去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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