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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居间商是商事经营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辅助商人,它与代理商一样,在商事交易活动中经常出现,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德国商法中居间商的概念和行为,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予以确认和调整的。这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德国商法典》第1编第8章第93至104条之中。此外,民法中有关民事居间人和居间契约的规定也是商事居间法律行为适用的重要依据。在商法学理论上,有关居间商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居间商的概念、居间契约与其它相似契约之间的关系以及居间商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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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具有附条件性和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目的未成就前仅属一种期待性质的利益。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就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仅规定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和报酬请求权,未细化规定委托人的义务,这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极为不利。实践中,房屋买卖居间关系中的委托人也往往通过扩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适用范围来限制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本文就针对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性质、实现条件、限制等问题做具体分析,以求在实践中为更好的保护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发挥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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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法律概念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牛宇燕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8,(6):54-56
经纪人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其相应的法律概念却没有统一的界定。本文在总结现存学理与法规中经纪人概念混乱的基础上,对经纪人及其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并对今后经纪人的法律概念界定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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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先良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2):69-73
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罪。尤其是近几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这一犯罪更为猖獗。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合同订立过程中产生了中介人阶层 ,出现了居间合同的形式 ,使得合同关系更显复杂。对于居间人合同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 ,文章认为 ,在诈骗合同① 和居间合同并存的情况下 ,司法人员对合同诈骗罪骗局角色② 的认识不应仅仅局限于过去的诈骗人③ 和被害人一对一的模式 ,因为诈骗人和居间人可能共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自然居间人就应当纳入刑事责任评价的范畴 ,这样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