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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后是否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股东,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发生股权转让后公司尽管有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但只在股权受让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后,才产生公司的变更义务。通知公司后即产生变更义务。在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让人在出让股权前向其他股东发出的通知有时可以认定为通知公司,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股东名册法理上的对抗效力与明文规定的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相互矛盾,而且只有公司才能申请变更登记,这会影响股权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损害股权转让双方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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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公司社团性的考虑,我国法律要求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应该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然而,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显名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隐名投资和隐名股东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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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3):12-16
指导思想。按照宽进严管、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原则,通过改革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和维护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有效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改革内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一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二是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三是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四是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五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六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七是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监管措施。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信用约束等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监督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作用,提升监管效能,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一是明确监管职责。二是健全协同机制。三是突出重点监管。四是实行抽查监管。五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六是强化信用约束。七是推进社会自律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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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商事登记立法与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日渐完备,包含了珠海经济特区立法规定的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项目许可相分离的登记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珠海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论证了通过特区立法途径借鉴移植新加坡、香港商事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在全国推广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一定的经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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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纠纷关联行政争议案件的表现形式
公司法包含了大量有关工商登记的公法内容,加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制度,股权纠纷经常涉及关联行政行为的问题。这类现象反映在审判实务领域,便是出现了为数不少的股权纠纷关联行政争议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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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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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全国“三农”领域引人瞩目:省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成员数、出资额、农户入社率、社均成员数均位列全国第一。记者近年来深入采访、观察研究的感受是,这“四个第一”的背后,是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从“量”到“质”的深刻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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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惠铭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6):114-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7条引入了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原则,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善意取得原则。学界对该条的适用争议较大,但该原则的确立有其合理性,适用中存在的公司反悔权问题可通过引入善意取得的阻却事由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