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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蒙瑞华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6):58-65
金融机构特殊性表现在其经营产品和服务公共性等方面区别于普通企业。在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中监管标准应作为破产原因,监管机构应发挥重要作用,申请人、管理人以及债权人参与方式应有别于普通企业。目前我国并无系统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未来制度构思应增设监管标准作为启动标准,构建行政与司法混合型体系,并且统一明晰申请人范围、管理人选任及监督、债权人参与方式。 相似文献
62.
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关于重整启动程序的规定缺乏周延性和可操作性,制约了重整制度的推广和适用1.有关重整申请的规定缺乏周延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70条规定的重整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三类主体,申请方式与申请时间为债务人、债权人的 相似文献
63.
浅析新企业破产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新企业破产法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该法的出台实施对我国构筑金融安全“防火墙”和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新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 相似文献
64.
破产重整人的选任是企业破产重整进入实质性程序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不同的选任模式表明了各国破产立法不同的利益倾向。美国的DIP模式与英国的管理人模式是破产法“债务人主义”与“债权人主义”的体现,相关规定比较完善,可供我国尚未完善的破产法制度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65.
66.
一、问题的提出
1、“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从完美到僵局
2009年2月19日法制网曾报道.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五谷道场”)破产重整案取得了“一个近似完美的破产重整结果”。然而.仅仅不到2个月, 相似文献
67.
自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重整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多次试水,而重整计划制定的成败与否,直接决定重整目标的最终实现。《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基本内容,但对其制定的原则、过程及遵循的法理依据并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68.
近年来公立高校中负债现象比较严重,让其破产的呼声渐高,但基于其所承担的公共教育服务和为国家培养人才的特殊职能,涉及老师学生乃至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本着从大局出发的原则,目前暂时不宜赋予公立高校破产能力。但是针对公立高校业已存在的严重的债务危机,应通过各种破产预防途径予以解决,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利益方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69.
70.
严静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5,(2):19-21
法院对公司重整计划的批准,是一种司法行为,是法院行使司法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司法审查并确认的结果。重整计划一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则依法终止。重整程序终止后,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已确认的债权如果存在异议,是否可以寻求某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应该通过何种途径来具体救济呢?目前,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这不禁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