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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正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6条,在确定起诉人是否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时,除了依据第3款规定的起诉要件进行审查,还要看其是否属于第1款、第2款规定的第三人。按照不少学者的理解,在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都很有限,不能圆满涵盖立法者期望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受害人。这种情况下,如何在立法者意图与规范文本之间取舍、衡平,就成为难题。研读新法颁行后的裁判文书可以发  相似文献   
272.
《现代法学》2014,(6):188-193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从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加大处罚措施、丰富救济渠道等方面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重点规制,但条文内容较为原则,如何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另行起诉的关系等内容都值得进一步探讨。为了更好应对实践中恶意诉讼行为高发的形势,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法》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273.
吴某和何某是江苏省东台市人,二人没有固定职业。今年2月18日晚,吴某提议利用酒驾司机的胆怯心理,采取碰瓷的方式诈取钱财,何某表示同意。于是,二人来到市里开放路上某酒店附近埋伏蹲守。晚上11点多,他们看到被害人刘某从酒店门口出来,脸上带有一丝醉意,开着一辆别克商务车准备离去。  相似文献   
274.
《法庭内外》2013,(8):F0002-F0002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就全国首例恶意差评师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杨某为首的12名“恶意差评师”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该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而被告人吴某、周某、陈某等11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及10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法院将扣押的该团伙作案工具10台电脑予以没收。  相似文献   
275.
一般认为,民事纠纷的发生表明了当事人对利益状态的不满或对实体法效力的挑战和质疑,这构成了司法救济介入的逻辑前提。然而,权利的赋予与滥用往往如一对孪生兄弟。在权利得到彰显的时代,“伪纠纷”日益增多。近年来,恶意诉讼已经成为法治进程中正向构建与反向利用之间博弈的重大命题。这一方面对私益形成了滋扰和侵害,另一方面浪费了司法资源并使得司法权威受到了藐视。由于恶意诉讼对多种法益构成了伤害,因此,必须在对其本质做出清晰界定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规制。  相似文献   
276.
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无效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伟  王佳云 《法制与社会》2010,(21):93-94,100
《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效力与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有着天然的区别,其合同的性质并非一律当然无效、绝对无效。首先对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合同的请求确认权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得以请求的权利,并非任何人都得以主张之。其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主张应当依诉讼时效加以限制,从而促进权利的有效快速行使,同时也是对市场交易环境安全稳定的考虑。再次,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的合同,法律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并不必然需要规定一律无效,有效的补正亦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277.
随着竞技体育的商业化运作日趋繁荣,求胜心切的竞技体育运动员在赛场上对对手恶意伤害的事件层出不穷,作为侵权法理论分支中的竞技体育中运动员恶意伤害问题日益引起学术与实务界的关注。文章将竞技体育中的恶意伤害和竞技体育中固有风险所导致的伤害相区别,并对恶意伤害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和范围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278.
中日票据恶意抗辩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伟群 《法学》2005,(6):80-85
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是为了保护票据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而特别设计的制度。因此,对于恶意的票据取得者,法律上是没有必要给予保护的,这一点自不必多言,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理解恶意抗辩的定义、判断恶意的标准是什么,我国票据法学在这些领域的研究尚属粗浅。此外,对于恶意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与日本票据法则完全不同,颇值得研讨。为此,围绕着票据恶意抗辩的问题,有必要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对中日票据判例、理论现状的分析,探析我国从日本法中可以得到的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279.
最近,记者接到福建省尤溪县和贤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贤公司)负责人乐先生的反映,称和贤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白云新圣达雨具厂(以下简称新圣达雨具厂)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但是,新圣达雨具厂两年来多次违约,乐先生几次到新圣达雨具厂催要货款,该厂负责人吴某及妻子都以不同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支付货款,给和贤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相似文献   
280.
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住进了购买的房屋,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仍然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难以保障在购买的房屋内长期"住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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