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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当今社会,悬赏广告随处可见.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悬赏广告报酬的规定并不完备,对因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缺乏可操作性.悬赏广告在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本文拟以比较法为视角,在考察《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报酬的法律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同时,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进行了评述,以期在今后立法中能够进一步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32.
上一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成立时间的新规定。本期,我们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和悬赏广告的新规定。格式条款及法定义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133.
教唆犯分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东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3):66-75
教唆犯的分类应坚持标准同一、外延周全、多角度进行划分的原则,目的是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深刻认识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方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直接教唆犯与间接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人数和犯罪形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以教唆犯同被教唆人之间是否实际成立共同犯罪关系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分为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以教唆犯的行为特点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普通教唆犯、悬赏教唆犯、雇佣教唆犯与网络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内容的明确性程度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精确性教唆犯、概然性教唆犯与选择性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主观目的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纯粹教唆犯与陷害教唆犯;以教唆犯的停止形态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预备犯与中止犯。 相似文献
134.
135.
李鹏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6):16-18
刑事悬赏作为刑事侦查中的重要破案手段,在国内外的侦查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应该正确运用这一侦查手段,更好地服务于公安工作. 相似文献
136.
许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71-74
优等悬赏广告的评定行为在性质上是准法律行为中的观念通知.由第三人为评定行为而出现评定障碍时,应募人应向广告人为评定之催告.评定人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优等评定结果只要无例外约定,原则上可以空缺,但不能并列.如果并列,每一优等者均享有全额奖金的请求权.应募人对评定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可以主张无效或可撤销.广告人怠于撤销或拒不撤销时,应募人可以代位行使撤销权. 相似文献
137.
悬赏广告的整体运作,从过程上看,不仅与要约、承诺这样一个基本合同行为密切相关,而且广告的发出者发出广告的本意就是希望有人能够做出回应。悬赏广告行为从其存在的实质上说,应定性为一种合同行为更为合乎事理。设置悬赏广告时应对悬赏广告的概念、生效时间、给付、私销等作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8.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陷阱取证所得证据、悬赏取证所得证据、私人侦探取证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应依据手段的违法性程度、有无侵犯不特定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等区别对待,而不应一律排除。 相似文献
139.
浅谈悬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钱迎春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1(1):39-41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商品意识越来越被认同,为了改变刑事案件多发,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悬赏破案越来越常见。 相似文献
140.
悬赏广告古而有之,现阶段呈大量上升的趋势,如近年大量涌现的公安机关缉凶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品的悬赏广告等。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赞成"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拟在文中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