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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张星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3):22-25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消费理念、消费模式等新兴事物的出现不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冲击。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利,丰富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内容,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有必要针对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主要修正内容作出探讨,并浅析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52.
关占花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4):42-45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应体现刑罚的本质属性——惩罚性。在社区矫正中,应以惩罚监管为核心,兼顾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的矫正作用。但在试点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使一系列惩罚监管措施在实施期间出现了各种难题,导致其并没有充分、合理地适用,使惩罚性在社区矫正中的体现削弱,这不仅有悖于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弱化了刑法预防、惩治犯罪的功能,而且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尤其是受害人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质疑或否定。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这一现象,认真研究并采取对策予以纠正,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153.
正我国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中,值得重视的是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第55条。这一规定与《消保法》原第49条相比较,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标志着我国惩罚性赔偿责任有了新发展。20年来,《消保法》原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意义:第一,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惩戒,制裁违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第二,通过惩罚性赔偿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第三,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和警示作用,预防违法经营行为。第四,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是,《消保法》修订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不一,计算方法不明确,法律适用尺度不一,消费者反应不一等方面。 相似文献
154.
张力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2):47-55
以祖国大陆《旅游法》的制定与实施为标志,旅游合同于祖国大陆终于实现了规范化。而将其与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新增有关旅游合同之法规则进行对比,可发现二者在总的立法体例、主要规制的内容上有很大的相似性,但在缔约双方一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上仍有差异。如祖国大陆《旅游法》所规定的旅行社告知义务内容的明文化、因旅游者原因所产生合同解除权的列举式立法、旅游合同违约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缓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引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规定的旅行社对旅游者购物瑕疵之协助及处理义务。而这些细微的差别也为两岸旅游合同法的相互借鉴与改进预留了空间。 相似文献
155.
社区矫正凭借其促进罪犯更好回归社会的矫正效果,已成为当今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本专题不论是国外休克监禁制度的借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解读,或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理论和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的评析,均旨在丰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特别是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职能,使社区矫正整个体系得到良好地运行。 相似文献
156.
宋雨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93-95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连接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自成立以来积极发挥着社会管理的优势。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数字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著作权集体管理应借助数字版权技术,构建信息平台,提高集体管理水平。同时,要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诉讼职能,必要时赋予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57.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相似文献
158.
张少容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102-105
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目标就是对非法垄断行为者予以制裁,进而预防垄断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受害人因非法垄断行为所受的损失进行救济。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确立了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制度,但该规定过于粗疏,可操作性不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完善: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采用双倍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反垄断法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59.
日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益肾乌发口服液”导致患者肝脏损害一案。原告高书兴听信广播电台里推销的“益肾乌发口服液”广告,该广告称此药可以治疗各种脱发、白发,并且是国药准字号的正规产品。于是高书兴就订购了4个疗程的该产品。但25天后,原告出现脸色发黄、肠胃不适等症状,经就医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原告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起诉被告石家庄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23444.81元,并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和退还购药款共17248元。 相似文献
160.
多数情况下,垄断民事损害是"所失之利益",需要法律从技术角度对损害的计算方式、方法作出规定、限定。在计算的立足点上,应当首先考虑受害者损失,其次是侵权者的违法所得,最后是法院酌定。在计算方法上,可以借鉴美国的前后对比法、相似市场法、市场占有率法等成熟做法综合实际情况确定。在赔偿的倍率上,反垄断法不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