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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欧盟数字市场治理规则的“布鲁塞尔效应”在实践中同时出现了“事实上的限度”以及“法律上的限度”。前者是指数字企业通过业务拆分、法人人格分割、法律选择与管辖权设置、专门化隐私政策安排等方式,将非欧盟业务与欧盟业务进行剥离并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标准;后者是指他国法律传统与欧盟规则的互斥、他国数字经济实际需求与欧盟的差异,以及一国自由贸易协定(FTA)缔约需求对欧盟法影响的削弱。“布鲁塞尔效应”的限度源于他国企业与政府对于是否接受欧盟法的“成本—收益”分析。我国需防范欧盟数字市场治理规则对我国的价值输出,“扬弃”式地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治理规则,以“互利共赢”为基础推行数字经济规则共建。 相似文献
922.
923.
中亚国家区域一体化进程评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志远 《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10,(5)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亚国家积极参加各种区域合作组织。按照中亚国家之间的相对价格构建衡量中亚区域一体化进程的指标体系,可以发现1996~2007年中亚国家之间的区域一体化呈现出分化、整合、再分化、再整合的发展态势。从总体上看,进入20世纪之后,中亚国家的区域一体化程度明显增强,但是与四国统一经济空间的一体化程度相比,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说明中亚国家仍然需要不断提高区域合作的广度和深度。 相似文献
924.
925.
926.
保险合同法可以体系化地解读为意思自治、给付均衡与合理期待三个核心原则的组合。立法者希望籍说明义务来消减信息不对称,贯彻意思自治。但在建构制度规范时,并未考虑信息传送方的履行成本,对信息接收方的识别成本与关注焦点也存在认识误区。这种过度理想化的设计已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立法应废止实质性的明确说明义务,代之以形式化的信息提供义务。对于意思自治的不足,可以通过提升给付均衡度和更有效保障被保险人对获取保险产品的合理期待加以填补。 相似文献
927.
《中国法学》2015,(3)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助于保障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权益、激励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及能力、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强制立法不仅有助于做实上述效应,且与当下通过政府综合治理增进食品行业信用的实际需要相契合。立法形式应从部门规章向行政法规、法律过渡,采取政府主导与商业基础相结合的运营模式;通过试点确立强制保险中食品、食品企业及行业的基准范围,限定保险人资质并加强激励,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通过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创造投保人的选择权与保险人的竞争市场,由监管机构制定基准保费并以此指导保险人确定具体保费,强化保险费的奖惩功能,完善保费确定与调整中的第三方评估与听证机制;责任范围应限于人身损害并应设定责任限额,超出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的损害应通过风险救助基金、基本险加附加险等模式拓展赔偿能力;投保人应具有如实告知、配合检查与事前防范等义务,因受害人故意引发的人身损害属于保险人的免责理由;最后还应完善行政与司法治理等配套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928.
《中国法学》2015,(6)
我国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废除法定的验资程序,采用完全认缴规则,工商登记不记载实缴出资等。此次改革的直接动因是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善营商环境,但引发了关于债权人保护问题的激烈争论。对于2013改革前后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成本收益分析表明,2013改革引入了债权人保护机制的新范式,而且比改革前的公司资本制度可能更为有效。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和法律改革理论的角度看,2013改革在债权人保护方面提供了法律净收益,在方向和内容上具有正当性,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总体改革精神,但改革过程付出变法成本,特别是由于一些争议问题而导致的间接变法成本,建议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以后公司法改革应提供成本收益分析的评估报告。 相似文献
929.
受气候变化影响,中国利用北极航线开展商业通航指日可待,北极航线对于中国的价值和意义有待在“一带一路”战略下解读.北极航线相比传统航线具有经济成本优势以及担当能源通道、带动产业发展和促进北极区域合作等战略价值;与此同时中国利用北极航线仍面临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纵观“一带一路”战略布局,北极航线的意义在于其可以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海上通道、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拓展航线以及中国对外经贸网络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930.
共谋共同正犯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实行行为与共犯理论实质化思潮影响之下,日本刑法对共谋共同正犯的争论早已由"是否当罚"转为"如何处罚"的问题。在我国研究共谋共同正犯,有助于构建精细化的正犯与共犯区别理论,实现对主犯核心共犯体系的反思,并推动我国犯罪论体系阶层化的前行。对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应从客观上对其条件进行细化,以尽量限定其处罚范围。二人以上共谋事实的存在,是其责任要件;实行的必要性及共谋者对实行行为的实质分担性,是其客观违法要件。共谋共同正犯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法理;实行者既遂时,共谋共同正犯亦应负既遂罪责任;共谋共同正犯具有独立的被处罚性。承认共谋共同正犯概念,是对实行行为扩大解释的结果,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