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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科学与哲学的关系是所有哲学家必须思考的问题,历史上它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哈贝马斯试图以“批判的社会科学”弥合哲学与科学之间的鸿沟,使二者相互补充,共同促进一个合理化社会的到来.哈贝马斯对科学与哲学关系问题的论述使我们深化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进而更准确地把握科学与哲学的本质. 相似文献
72.
毫无疑问,"纯粹法理论"为"世纪法学家"凯尔森(Hans Kelsen)赢得了更多的学术声誉。对此,阿列克西(Robert Alexy)的评价并不夸张:如此敏锐地捕捉到法的规范性问题,历史上无人能出其右[1]。除了两版《纯粹法理论》,国家理论、民主理论以及宪法法院作为"宪法守护者"的制度设计,同样是凯尔 相似文献
73.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阐述了在落后德国实现人类解放何以可能的问题。马克思认为虽然德国社会现状落后于英、法等先进国家,但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已经达到了现代国家水平。在马克思看来,正是德国这种现实的落后性和思想的先进性的结合,使得德国必须进行彻底的革命来实现人类解放,而不能先经过政治革命再实现人类解放。马克思向我们展示了落后国家实现跨越发展的可能性及其条件。 相似文献
74.
75.
芬伯格试图在对马克思技术批判理论的批判与超越的基础上构建自己的技术批判理论,在产品批判和技术过程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马克思技术批判理论中暗含的第三种批判即设计批判。但芬伯格没有认识到劳动过程异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制度中生产技术的二重性。芬伯格以"苏联模式"的失败作为论证自己"技术非中性"观点的依据,并将"苏联模式"失败的原因简单地归结为对西方的方法和技术不加批判地应用。芬伯格对马克思技术批判理论的批判存在着诸多狭隘的、片面的理解,严重地低估了马克思主义自身的理论生命力。 相似文献
76.
清末志士仁人道德批判所涉内容甚多,其中最要者有三:一是理论清算封建道德的负面价值,如揭露三纲等旧道德有悖近代人权,抨击纲常名教等伪道德培育奴性人格,剖析了纲常名教假道德严重危害社会等;二是无情痛斥现实民众的畸形道德,如屈从王权愚昧至极,自私自利推诿依赖,道德虚伪唯利是图,奴性十足为虎作伥等;三是批判新派人士道德堕落,如误读输入的新名词导致民德堕落,新党人士假名道德奊诟无耻,部分革命党人和留日学生道德沦丧等。道德批判思想成为志士仁人理论诠释新道德和自觉践行革命的精神源泉。 相似文献
77.
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哈贝马斯的大众文化批判理论是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常常被阿多诺、马尔库塞等人的大众文化批判理论遮蔽了光辉。早期哈贝马斯曾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从经济、政治、技术理性等多个角度批判了大众文化的文化贫困现象。梳理哈贝马斯的这一大众文化批判理论,有助于获得对法兰克福学派大众文化批判理论的整体性认识,从而进一步丰富我国大众文化建设及批判的理论资源。 相似文献
78.
艾伦·布坎南在《马克思与正义——对自由主义的激进批判》一书中对马克思批判权利进行了非常有价值的解读,指出马克思对权利最为尖锐的批判是:一个需要权利来实现正义的社会是一个存在根本缺陷的社会,正是由于私有财产以及由私有财产所导致的利己主义的个人才产生了需要权利来进行调节的冲突,共产主义因为消除了冲突的根源,所以超越了权利本身。布坎南认为马克思的这种批判虽然存在问题,因为马克思没有提供足够的理论来说明未来社会如何消除对权利的依赖,但是布坎南仍然坚持认为马克思对权利的这种尖锐批判是对包括当代自由主义正义论在内的所有正义的规范学说的根本批判。 相似文献
79.
我国学界流行观点认为哈特“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和“太邪恶的法律不能被服从”的观点具有很强的自然法色彩,与哈特作为实证主义者所主张的分离命题相背离,因而他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对哈特法律-道德观之融贯性的辩护建立在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区分之上。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存有四个面向,即历史因果性上法律与道德内容的重叠,法律与道德概念上的分离命题,对法律的道德批判和道德的法律强制。“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强调法律与道德在事实与内容上的联系,其与两者在概念上的分离并不矛盾;哈特反对把道德作为法律的合法性标准,但不反对将道德视为法律的评价性标准,因此上述两个批评错在混淆了问题的不同面向。批判道德哲学与自由主义是哈特的重要底色,贯穿了他的法律-道德理论;哈特坚持“法律是法律”,但又对法律及其实践在道德上始终保持着审慎的态度。哈特的分析法哲学家和自由主义理论家的双重身份是互相支撑的,他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是自洽的、立场鲜明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