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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992.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爆发了特大地震灾害,一瞬间地动山摇,地震像恶魔一样吞噬着灾区同胞的生命财产。灾难震动了全中国,全国人民感同身受。北京市残联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以最快的速度紧急动员起来,部署支援灾区的行动方案,组织系统内干部职工捐款捐物,派出慰问组赴灾区慰问,协同市卫生部门做好地震伤员的接收、安置、救治和康复工作,为抗震救灾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相似文献   
993.
《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用语上有的是以罪名方式表述的.如“投毒罪”.有的是以行为方式表述的.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因此,理论上和实践中在理解该条款时,有“罪名说”和“行为说”两种基本观点。笔者较为赞同行为标准说,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只要实施了“该条款”所罗列的八种犯罪行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触犯的具体罪名是什么则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994.
俞倩 《天津检察》2009,(1):39-39
笔者认为不应降低刑事责任起始的年龄,理由如下:一、降低刑事责任起始年龄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不符。未成年人犯罪中突显生理成人化和心理幼稚化,其犯罪以侵犯财产权案件为主,兼有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等侵犯人身权案件。其中以暴力犯罪最为典型,很多未成年人仅为了哥们意气或者些许琐事就大动干戈,造成严重后果。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并不是平衡的,虽然身体、智力发育加速,但其心智并不成熟,不能很好的‘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预料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降低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而惩罚其幼稚、无知是不妥当的。  相似文献   
995.
李影  黄骏 《中国刑事警察》2008,(5):31-32,33
根据行为所造成伤害后果的不同,故意伤害案件可以分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及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四种类型。其中,前三种情形构成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第四种情形属于治安案件。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能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分工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均有管辖权。在公安机关办理的伤害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相似文献   
996.
胡海林 《人大建设》2004,(10):47-48
沈阳今报4月26日刊登了一篇以《辽宁地方人大首次出示“红牌”撤销法院判决》为题的文章,报道地方人大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笔者认为,该文标题似有不妥,有人大干扰司法权之嫌:从文章内容来说,也存在地方人大越权的情况。人大应如何正确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笔者想谈谈自己的一点拙见。  相似文献   
997.
国家广电总局日前正式出台《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并同步下发《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据国家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介绍,通知明确把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来管理,在时长、播出时段等方面  相似文献   
998.
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并杀害人质等恶性案件。虽然性质恶劣,但司法部门却难以定罪。因此,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法工委复字[2002]12号)中解释称: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99.
方圆 《天津检察》2009,(2):31-32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00.
张越 《天津检察》2009,(1):21-22
第一,该法条规定的“罪”是指罪名还是犯罪行为不明确。就该法条本身的规定而言,罪字看似是指罪名,因为对于犯罪行为的表述,尚未有在行为后加罪字的表述习惯。但是,由于《刑法》第234条只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所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又明显属于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理解和操作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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