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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罗贤甲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7,21(2):75-79
大学生是网络的主力军,在广州6所高校开展的大学生网络行为责任调查表明,大学生身心发展特征与网络特征交互作用,导致了大学生网络行为责任喜忧参半的现状。其原因主要在于其自我角色冲突、责任认同模糊和责任约束弱化,需要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加强教育和引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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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235.
随着各地律师服务收费办法及标准的出台,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争论变得更有针对性。或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是从可能产生的社会整体影响出发。业内业外人士在同一时间内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太高了。这样的标准会使低收入人群在遇有法律纠纷时请不起律师,不能获得法律服务。从而在法律纠纷的解决中处于不平等地位,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也有人认为,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太低了,它会使很多律师难以生存,更何况律师天生就是为请得起他们的委托人服务,请不起的公民应当申请法律援助。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定得如此之低,是政府在转嫁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236.
在国际组织责任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联合国如何履行其国际责任是理论与实践上亟待解答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家责任与联合国责任的比较和对联合国相关实践及其特点的分析,论证了国家责任制度通过必要的调整适用于联合国组织的观点。 相似文献
237.
刘孝昌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省直分校学报》2006,(Z1)
以刑罚为主要手段的责任追究,目的是惩处和预防犯罪。对犯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要引入成本概念,做到罪罚相当。“罚不当罪”是犯罪行为不断递升的一个重要原因,要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处理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与“以人为本”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238.
网络传播权利保护、限制及责任免除探究——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送审稿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与特性,要求服务商承担日趋严格的责任标准。这是互联网络与各国不断平衡版权人与服务商利益及关系的一种趋势。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送审稿曾对网络服务商作出更为宽宥的姿态,特别是其中第14条的规定,呈现令服务商出现“诱导”侵权事实而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局面。所幸条例出台前国务院作了重大的修改。本文对此作出分析,并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论证了服务商的辅助侵权责任,提出完善网络侵权严格责任标准的意见。 相似文献
239.
240.
《法制与经济》2007,(7)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附随义务的理解和适用还处于探索阶段,尤其对于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在没有深入的学理探讨和司法实践的情况下,实际应用起来往往会存在偏差。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是否有某项附随义务及其内容、后果如何,一般由法官依各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形加以判定。附随义务存在的这些弊端造成了在现阶段其调整合同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之利益关系的能力仍十分有限。如要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实现附随义务的制度价值,应该在立法上尽早将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化、制度化,以保证适用该制度的正确性、公正性。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本文拟阐述附随义务的种类及在经济领域的运用,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指出我国合同立法中应进一步完善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