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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纯“利用”式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纯“利用”式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案件,主观方面,对他人的先前行为一般持肯定的态度,即在了解并认同其他人的先前行为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犯意。其客观方面,把他人的先前行为作为自己犯罪行为的有利条件消极地加以利用,从而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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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冷静观察国际国内形势,指出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处理党际关系以及用"一国两制"来解决国内问题等观点,形成了邓小平和平发展理论。这一理论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承继,并被以江泽民、胡锦涛为核心的党的两代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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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警务建设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基石。在社会管理创新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新形势下,社区警务建设需要承继公安工作优良传统,专群结合、亲民为民,切实履行好社区民警的职责;还需要变革,不断创新社区警务的内涵、工作方法、形象和服务等。只有这样,才能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服务群众的第一个平台,巩固政权的第一层基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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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袁佩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3,(1):141-151
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着力于解决先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后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行为参与和延续先行为人犯罪的情况。事后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以及罪名性质争议是共犯论展开的前提,而我国以“财产法益”作为事后抢劫罪保护法益的通说见解在事后抢劫共犯问题的处理上显得相形见绌,由此“人身法益”的提出弥补了此种不足;在事后抢劫罪的性质争议上存在转化犯、法律拟制等观点对立,但从抢劫罪的本质出发,结合《刑法》第269条法条原文不能简单将事后抢劫罪理解为一种转化犯;此外,在事后抢劫罪共犯问题的处理上,我们借鉴日本承继的共犯、结合犯、身份犯等相关理论,认为将事后抢劫罪作为“真正身份犯”在处理共犯的问题上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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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印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103-104
承继的共同正犯,在德日共犯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在我国鲜有论之,理论缺乏,立法更是无踪影。以承继共犯责任为依托,结合共犯处罚依据、责任非难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进行阐述,略述笔者对承继共犯不成熟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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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年》广告承载着对《甲寅》月刊广告注重科学和学理精英风格的承继与超越,且对刊物自身宗旨、对新思潮与新文学理念进行更为广泛的宣传和介绍,彰显了以鼓吹新思想、提倡新文学为主要阵地的精英倾向。塑造了刊物自身和各种不同的广告形象,呈现了精英刊物广告所具有的文化宗旨和品格定位的价值,拓展了《新青年》作为公共话语空间的舆论辐射影响强度,进而促进文学革命和新文化运动的整合,使《新青年》及新文学队伍具有社会公信力与人文关怀的品格及价值。 相似文献
48.
任海涛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3):77-81
单一行为犯之承继共同正犯问题,一直以来常常为人们所忽视及否定,与复合行为犯之承继共同正犯相比,单一行为犯之承继共同正犯问题具有其特殊性,即虽然在罪名确定环节不容易产生疑问,但在一些犯罪中的既遂与未遂界限、罪与非罪界限、以及因果关系不明确等问题上,容易产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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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正犯的实例,常常存在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因而完全可以以过失的同时犯对结果承担责任;肇事"逃逸"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非过失,故指使"逃逸"可以成立共犯。只要片面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承继共犯正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因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中途参与取财的,仅成立盗窃罪共同正犯,而非抢劫罪共同正犯;未参与盗窃仅事后参与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相似文献
50.
徐洋洋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62-69
事后抢劫罪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经法律拟制为抢劫罪。司法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成立事后抢劫罪出现了不一致的规定,立足解释论的立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被重新理解,故此承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事后抢劫罪与承继的共犯也是一个疑难问题,事后抢劫罪不是身份犯,后行为人成立共同正犯和共犯的想象竞合。但是,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法理,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论定刑事责任。最后,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盗窃等前提行为相对于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潜在的实行行为,经由后续暴行、胁迫行为的实施,成为一种显在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