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38篇 |
免费 | 6篇 |
专业分类
世界政治 | 5篇 |
法律 | 190篇 |
中国共产党 | 5篇 |
中国政治 | 21篇 |
政治理论 | 6篇 |
综合类 | 17篇 |
出版年
2021年 | 2篇 |
2020年 | 2篇 |
2019年 | 1篇 |
2017年 | 1篇 |
2016年 | 2篇 |
2015年 | 7篇 |
2014年 | 8篇 |
2013年 | 16篇 |
2012年 | 19篇 |
2011年 | 23篇 |
2010年 | 13篇 |
2009年 | 18篇 |
2008年 | 26篇 |
2007年 | 16篇 |
2006年 | 16篇 |
2005年 | 7篇 |
2004年 | 9篇 |
2003年 | 7篇 |
2002年 | 7篇 |
2001年 | 8篇 |
2000年 | 6篇 |
1999年 | 10篇 |
1998年 | 6篇 |
1997年 | 3篇 |
1996年 | 3篇 |
1994年 | 6篇 |
1993年 | 1篇 |
1985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4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61.
提单,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与信用证制度相结合,使国际贸易跨越了时间和空间的距离,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为活跃的单证交易。英国法认为,提单是“开启货舱的钥匙”^①,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正确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则,也是防止国际欺诈和 相似文献
162.
协调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管辖权规则是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看,《华沙公约》的管辖权原则基本上属于“原告就被告”,原告封管辖的选择权受到“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制约。目的地点管辖权是《华沙公约》中具有最广泛基础的管辖权。第五种管辖权的特点是有利于原告提起诉讼,并且仅仅适用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 相似文献
163.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识别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有关提单签发的各种具体情况出发,结合海事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剖析了目前有关承运人识别中的一些难点问题,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缜密细致的法律解释和推理,归纳总结了正确识别和判定承运人的途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164.
海上货物运输“一年时效”规定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言我国《海商法》第257条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自《海商法》实施以来,该“一年时效”的规定似乎被认为在海商案件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然而笔者总结了不同类型的案件,发现有些类型的案件中,该规定是否适用,值得商榷。特此为文,与对同类问题感兴趣者共同探讨。一、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释义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的运输行为。我国《海商法》第257条中所称“海上货物运输”也应是一种行为或方式。任何行为必定得基于某种… 相似文献
1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8):43-44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并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66.
对一起倒签提单纠纷案进行评析,认为正确识别承运人并进而确定饲签提单的侵权行为人,是审理倒签提单侵权案的基础性工作,准确界定倒签提单的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公平保护双方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乃海事司法的题中之意. 相似文献
167.
海运保函的现状与解决保函争议的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运保函(LetterofGurantee,LetterofIndemnity)是一种出现在航运实务中的单证。它对贸易和航运的顺利进行起着润滑剂的作用。但是,由于海运保函的产生与使用始终笼罩在欺诈的阴影之下,令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受到很大程度的怀疑,并对提单的信誉及航运、贸易的正常秩序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因此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中对海运保函的有关问题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旨在对海运保函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解决其争议的途径。一、海运保函的产生为便利贸易各方和防止欺诈,经过人们多年努力,贸易程序已日臻完善,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体系。但由于… 相似文献
168.
货运代理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认为应该参照适用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解决货运代理转委托的法律效力问题.这种解释未能准确地区分代理、委任、行纪、复代理、相继货运代理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普遍存在.由于货运代理人既可以货主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该区分货运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名义,分别参照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规定和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处理货运代理合同的相关纠纷.在此基础上,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可以区分为复代理和相继货运代理两种类型,同时应考虑货运代理人转变为承运人的可能性,以及货运代理行业的惯例对货运代理转委托行为的影响.唯有如此,才能实现解释论上的融贯性. 相似文献
169.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的本意是订立货运代理合同,但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却以自己为承运人与委托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行为已构成自己代理。但鉴于本案货物运输为运费到付,并未加重委托人的负担,且货物实际上已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抵目的港,货运代理人以自己代理的方式完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该行为仍可认定为有效,委托人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