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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海运货物实际承运人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78年《汉堡规则》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确立了海运实际承运人制度。在借鉴该公约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上,1992年中国《海商法》也确立了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但由于当时的局限性,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或者说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因而需要在立法上作进一步的修改以适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发展的客观需求。 相似文献
192.
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缺乏统一性,海牙、维斯比、汉堡三大规则,已不再适应当今国际航运和贸易发展。因此,联合国贸法会经过多年努力,起草了《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对于北极航道有着重要意义,作为当今航运贸易的最新统一规则,许多制度性的创新对于北极航道的贸易管理都是极具实践操作价值的。本文以鹿特丹规则中创新制度为基础,探讨鹿特丹规则在北极航道适用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
193.
王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2):76-78
在FOB合同项下,当提单由于某种原因滞留在卖方手中时,卖方此时已经钱货两空,同时由于卖方非运输合同当事人,又无法证明自己是提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在诉讼中陷入困境。 相似文献
194.
随着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化的步伐,我国国有航运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区域范围得到了长足发展,在我国国有航运公司大步跻身一流航运公司之际,却长期在美国航线上受到受控承运人制度的制约.从美国航运法受控承运人机制的内容入手,系统阐述该制度对我国国有航运公司的法律影响及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195.
196.
正本文案例启示: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骗取受害人收货的,在承运人预谋调包承运货物时,货物交付之际即成立诈骗罪的既遂;承运人临时起意调包的,因货物已在其占有之下,构成侵占罪;调包骗取受害人收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各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应当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197.
198.
台湾“海商法”历经多次修法,均未实质改变承运人责任机制.为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就承运人立法之趋势,考量《鹿特丹规则》的创新制度,完善海事法律体系,更新海商法律制度,台湾“海商法”启动新一轮修正.台湾“海商法”的最新修法,将保持与民法体系的统一性和相关性,充分尊重海商法的特殊性,追求船货利益的重新衡平,以海上货物运送为中心,保障海商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规范海商法律用语的内涵,使台湾“海商法”的内容具有合理性、明确性和先进性. 相似文献
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10):92-94
交水发[2014]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船东、港口、船舶代理和无船承运人协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驻部监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 相似文献
200.
界定航空代码共享协议是讨论航空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前提.对于航空公司而言代码共享是一种私法上的合同行为,对于旅客而言它意味着一种特殊的替代运输方式.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中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相关规定,代码共享情形下缔约承运人向旅客承担绝对的法定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向旅客承担责任的情形可以在双方的代码共享协议中做出意思自治的安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