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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2.
<正>导言在国际贸易领域,绝大多数货物是通过提单运输的。〔1〕很早以来就存在相关的海上运输规则用来规范有关的提单运输。〔2〕1924年的《海牙规则》〔3〕确定了承运人对船舶的适航责任,〔4〕同时也规定了承运人的17项免责条款。此外,它确定了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最后,它强调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即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为止的一段时间,以上的条款是强制适用的。〔5〕  相似文献   
213.
《江淮法治》2011,(18):52-52
编辑同志: 董某乘坐A客运公司的客车外出.途中因琐事与杨某发生纠纷.董某要求司机林某停车让其下车。林某未理睬,依然继续行驶,以致董某被杨某追打致伤。在打架过程中,司机林某未停车劝阻也没有报警。后经诊断,董某的伤情为鼻骨骨折、软组织损伤。董莱要求A客运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损失,A公司认为董某应找加害人杨莱赔偿。请问,董某是否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  相似文献   
214.
随着中国海运业的不断发展,国际、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实现统一法律规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就承运人连带债务制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63条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6条虽作出了内容一致的规定,但由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效力位阶较低,这导致法院在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上述条文时经常产生困惑.在深入研究民法理论和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出重构国内沿海货运中承运人连带债务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215.
张元 《法制与社会》2011,(20):239-240
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本文对该公约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这些变化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主体及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216.
陆瓯 《律师世界》2000,(6):34-36
笔者近来代理一场船舶滞期费纠纷官司,时越一年,历经二审,如今尘埃落定,掩卷回首,觉得此案不无值得品味之处。一、讼争之由来某物资公司与某航运公司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航运公司负责将物资公司货物运至目的港,运输包干价每吨46元。签订运输合同三日后,航运公司签发水路货物运单。运单载明:托运人物资公司,承运入航运公司,收货人目的港某船厂。航运公司船舶于7月5日抵达目的港,由于种种原因,货物8月7日才全部卸毕。航运公司当即表示,船舶在目的港滞期三十多天,给承运人造成重大损失,托运人物资公司应承担滞期责…  相似文献   
217.
从责任的性质上划分,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三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这三者在责任的基础、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的范围等方面各有不同。铁路客运承运人在承担上述责任时有其特殊性,其中在承运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旅客人身伤害的场合,旅客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承运人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除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在认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时,铁路法的相关规定与民事一般法之间存在不协调与冲突的地方,有待进一步修改。  相似文献   
218.
讨论了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及如何正确界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经营人,指明了他们之间存在的冲突并希望这些问题能够早日得到解决。力图从二者产生的背景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来分析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的关系。  相似文献   
219.
钱家骏 《各界》2009,18(11)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大量货柜滞留目的港,长期无人提领.为减少损失,托运人和承运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  相似文献   
220.
海上保险人是保函的最终受害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函(LetterofIndemnity)是发货人签署的保证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实际上该报单项下的货物并非处于该提单所载明的状态──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的保证履行协议。一、保函的出现是国际海上运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海上运输中,当货物装上船后,发货人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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