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92篇
  免费   2篇
各国政治   1篇
工人农民   4篇
世界政治   3篇
法律   114篇
中国共产党   21篇
中国政治   34篇
政治理论   4篇
综合类   13篇
  2023年   1篇
  2020年   3篇
  2016年   4篇
  2015年   6篇
  2014年   21篇
  2013年   31篇
  2012年   17篇
  2011年   16篇
  2010年   27篇
  2009年   15篇
  2008年   19篇
  2007年   14篇
  2006年   6篇
  2005年   3篇
  2004年   1篇
  2003年   3篇
  2002年   4篇
  2001年   1篇
  2000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9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51.
小保信箱     
正入职半年后方可享受社保之规定合法吗小保:职专毕业的我入职某酒店后,酒店迟迟未给我办理社会保险,一问老员工才知道该酒店有一条规定,员工入职必须干满6个月,且明确表示继续在此工作,方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且,在酒店所提供的格式劳动合同条款中均有载明。该规定有法律依据吗?胡颖胡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  相似文献   
52.
2002年《德国民法典》第253条修改后,以违约责任为基础的非财产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在一定的法益范围内得到了一般性的肯定,但违约非财产损害的法律救济仅以身体、健康、自由及性的自我决定遭受侵害为前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对其传统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保护模式带来了历史性的变革;另一方面,囿于非财产损害法益范围的局限性,该项变革的实际效果又非常有限。德国法上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演进,为中国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模式。  相似文献   
53.
重婚的代价     
为了换取妻子不告发自己的重婚行为,江苏省淮安市一名男子作出了把夫妻共有房屋划归妻子一人所有的承诺。然而,愤怒不已的妻子最终还是把他送上了被告人席,送进了大牢。在随后的离婚诉讼中,该男子以承诺书系当时"受到心理压力被迫书写"为由否认了自己所作的承诺,要求法院对该房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他的这个要求,法院不仅坚决说"不",还判决他赔偿妻子精神抚慰金5000元,从而让重婚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相似文献   
54.
王悦 《法庭内外》2008,(12):18-19
55岁的张先生忤前被甲医院诊断为胰腺癌晚期,而且医院宣称他基本没有治愈的可能了。没想到在这家医院治疗了4年后,张先生却在一次偶然间被乙医院诊断为“胰腺等各脏器器官形态结构均正常”。张先生由此认为甲医院是误诊,给他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于是,张先生起诉向甲医院提出索赔。但在本案审理中,张先生却不幸去世,他的儿子,妻子和母亲作为继承人参加了诉讼。2008年9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甲医院按照30%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0655.6元。  相似文献   
55.
《法庭内外》2009,(4):57-57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我前不久接连遭遇不幸,先是丈夫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一只眼睛,官司未了,后来他又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去了生命。意外事故纠纷很快了结,但是前面的车祸索赔,却迟迟没有结果。丈夫死亡后,在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上,车祸肇事方又与我纠缠起来。肇事方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生者的抚慰,人都死了,其当然就不存在了。对此,我不能认同,人死了,难道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继承吗?请问,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继承呢?  相似文献   
56.
2008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病人输血导致感染梅毒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受害当事人精神抚慰金10万元。今年71岁高龄的王先生是一名退休职工,据他讲,2005年4月,他因贫血住进了自己的合同医院,当日医院给其进行抽血化验,并在4月2日上午为其输血400毫升,但医院在4月11日下午突然告知王先生患有梅毒,要求其立即出院。4月12日,王先生被迫出院,出院后其到另一家医院治疗,现正在恢复过程中。因为该医院输血造成王先生感染梅毒,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很大痛苦和伤害,故王先生要求医院向其赔礼道歉,支付起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30万元。  相似文献   
57.
2008年3月13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鉴定程序存在一定瑕疵或鉴定人员拒绝出庭接受质询,而导致两个鉴定机构分别作出的两份伤残鉴定结论均未能被法院采信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曹某分别赔偿原告徐某(女)医疗费、交通费490.78元、210.33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原告徐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2168元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58.
近期,记者从广东省检察院召开的刑事申诉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东省检察机关与省高院、省公安厅联合就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范围、发放数额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开通了全国检察机关首条国家赔偿绿色通道,切实做到应赔尽赔。  相似文献   
59.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案件判决原则上不支持原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请求,这构成了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限制。从历史面向看,赔偿范围限制既是移植苏联法的结果,也是契合计划经济体制的选择。但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赔偿范围限制的历史动因逐渐消解,原本的规范意图不复存在。然而,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仅没有放弃前述限制,反而通过司法解释不断加码,造成了刑事与民事规范之间的体系矛盾。从现实面向看,赔偿范围限制的逻辑是以扩增“以刑促赔”机制效度为手段、以促进非诉制度适用为落脚点展开的,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司法治理效果。在当前制度环境下,如果承认有效治理的优先性,就只能维持对赔偿范围的限制。欲兼顾纠纷解决与诉权保障,在保证有效治理的前提下取消赔偿范围限制,唯一出路是构建全覆盖的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相似文献   
60.
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和网络.众多的新闻媒体为人们日常的生活带来了一个丰富多彩的精神享受空间。但读者、观众们也越来越多地发现一些“爆炸式新闻”几天甚至几小时后就变成了虚假可笑的骗局,被假新闻戏弄得近乎麻木了的人们常常不禁感叹当今媒体的“坠落”。事实上,不少媒体确因“爆料”恶心的“八卦”消息而成为人们的谈资笑柄,由此引发的名誉权,荣誉权侵权诉讼更是屡见不鲜。笔者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7年的部分统计数字中发现,因新闻媒体报道而引发的侵权诉讼案呈高比例增长。信手拈来的就有:《重庆商报》因报道失实侵害央视主持人文清名誉权案;新浪网因报道“艺人李亚鹏与妻子王菲离婚”而被判公开致歉侵权案;《青年时报》因虚假报道清华博士董秀海卷入命案,称董秀海仅因邻里建房纠纷而动手杀人,并横行乡里.欺压村民,口放狂言:""谁挡我建房我叫谁死,""近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青年时报》社因报道严重失实,应承担侵权责任。公开向原告致歉,给付受害人精神损失抚慰金3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万余元。2008年开年伊始.央视主持人裴新华又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状告广东某媒体侵权。诉称该媒体主办的报纸以《“中国式离婚”.就在眼前》为题,在报道央视体育节目名嘴张斌与其妻胡紫薇家庭纠纷时,将她说成是张斌的“前妻”,并且还配发了她工作时的电视画面截图。她认为:自己与张斌分属不同单位。工作在不同部门.工作上没有任何接触.生活中亦无交往,更不存在“夫妻关系”,该报道完全是无中生有,肆妄捏造。称此文章严重伤害了她和家人的感情.破坏了她正常的生活氛围.带给她巨大的精神压力.侵害了她的名誉权,从而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她公开致欺,恢复名誉.并向被告提出100万?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