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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登记公约》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国柱 《河北法学》2007,25(7):152-157
1976年《登记公约》确定了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闯物体的登记义务,从而建立了空间物体的强制登记制度.随着空间科学的进步和空间活动商业化的发展,《登记公约》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缔约国数量偏少、未登记空间物体数量较多、登记信息不统一等缺陷,严重影响了其实施的效果.因此,应当在适当的时机对公约加以修订,完善公约的内容,以使其适应空间活动的现状.  相似文献   
162.
传统的跨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为交易型披露制。随着证券市场的一体化发展,各国证券法律相互适用或者证券法律普遍适用,跨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也发生相应变革,由传统的交易型披露制走向现代的公司登记型披露制。  相似文献   
163.
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杨雪飞 《河北法学》2006,24(11):179-186
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之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该制度为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所继受.试图以这些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全面揭示预告登记的范围、性质、效力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4.
朱东阳 《法制博览》2023,(1):130-132
为了保障人民住有所居,《民法典》在用益物权中新增一章居住权的内容,住宅房屋所有人可以同他人签订居住权合同,签订合同的一方有权根据合同占有、使用约定住宅。立法者设立居住权的初衷显而易见,但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居住权制度尚且不够完善,尤其是居住权和其他权利(主要是抵押权)发生冲突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法院就没有统一的裁判思路。本文旨在就《民法典》的现有规定下,阐述居住权制度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清收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65.
侯雅文 《法制博览》2023,(2):133-135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首次规定了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创设了担保物权顺位的特殊规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但是购买价款担保权作为一般规定的例外,理应限制其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情形下,在固定抵押情况下则会不当冲击传统理论,难以适用此制度。购买价款担保权在具体适用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适用,保证抵押物为动产且此抵押权为担保抵押物价款而存在,并在10日内办理登记,此时抵押权才具有超级优先效力,否则与普通动产抵押权一同按照登记时间受偿。  相似文献   
166.
《民法典》虽对意定监护适用群体进行了扩大,从最初的老年人扩大至成年人,但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并未被普遍运用。立法层面,法律不够完善,缺少具体可操作实施的法律法规,也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立法机关应加强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制度中的职能作用。本文主要从公证机构参与意定监护协议订立的整个过程,起草、订立协议、监督履行、进行登记公示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使我国意定监护落到实践,也能够对公证实务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167.
林亦梵 《法制博览》2022,(6):139-141
住房反向抵押作为养老领域的新探索引入我国多年,在解决养老问题方面始终未有显著效果.根据我国老龄化的社会状况和人均住房拥有率情况分析,住房反向抵押在我国具有推行开展的可能性.但首先需要解决其在我国遇到的法律障碍,从"禁止流押"、住宅建设使用权期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等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68.
葛伟军 《法学》2006,(11):143-149
应收帐款是一种债权。虽然现行《担保法》没有明确指出应收帐款是否可以抵押,但是建立应收帐款抵押的法律制度,既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又能够保障债权人的担保利益。英国法关于应收帐款抵押的法律制度,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虽然浮动抵押的概念尚未在我国得以肯定,但区分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有助于充分理解应收帐款抵押的含义。此外,应收帐款抵押不同于实践中已经出现的帐户抵押。为了论述上的方便,本文假定公司(债务人)向银行(债权人)贷款,公司则在其应收帐款上为了银行的利益而设立担保。  相似文献   
169.
于海涌 《法学》2006,(2):67-74
法国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制度设计充分维护了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但对交易安全的维护有所不足。不过,通过不动产留置权、解除诉权、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强制公示制度、相对效力原则以及登记员责任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在总体上最终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基本上维护了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中国的物权立法中,我们不仅要考虑登记对抗主义具有便于统一登记效力、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财产流转等方面的优势,对其制度设计的缺点也不能忽视。在中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优先权制度的缺位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名义权利人和真正权利人的错位将为交易秩序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我国在物权立法中不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170.
先行登记保存之不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魏磊 《法学杂志》2006,27(4):138-140
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行为的一种,由行政处罚法创设,创设目的是为减轻查封、扣押措施的滥用。从先行登记保存的行为性质、期限性质等方面都证明其具有显然的不可诉性。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为的应然救济方式应是知情权救济或行政申诉等,而不是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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