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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大多数人在理解马克思时所遭遇的问题,不仅源自马克思理论本身的复杂性,而且源自其概念内涵的多变性。这种特别的做法可归因于马克思的"内在关系哲学",它是马克思辩证法和他对抽象化过程(将我们内在的有关联的世界分解为最适合研究的"部分")运用的基础。马克思语言运用的"灵活性"体现于那些他所认为的必要的用以捕捉资本主义复杂运作的不同的抽象的语言对应物之中。马克思的辩证法的范畴,尤其是"矛盾"范畴,是这一(抽象化)过程的好的范例。  相似文献   
152.
醉驾入刑七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激增.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应遵循我国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不必一律入罪,已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尽管危险驾驶罪被界定为抽象危险犯,但在个案的司法认定中,醉驾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以及危险程度的大小,有必要予以具体判断,并遵循从构成要件符合性到违法再到责任的认定层次,同时还必须考量我国刑法独有的罪量因素.以公益劳动换取不起诉决定的尝试,或许可以开启设立社区服务令之刑种的先河.  相似文献   
153.
154.
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共危险形成之前,可能构成公共危险犯的预备.公共危险形成后,严重后果产生之前,可以看成只是产生了一种作为未遂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避免实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放火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只是表明未遂危险的形成,在严重灾害发生之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  相似文献   
155.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然而,理论界对它的法律监督问题不够。本力图从司法监督的角度分析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监督的法理依据和现实需求,论述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的可靠性,并认为实行司法监督的可行性途径是充实检察监督和完善审判监督。就此作提出了一些具体做法。  相似文献   
156.
危险犯分类质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故意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作为危险犯与不作为危险犯、自然人危险犯与单位危险犯等。但其中最基本的即是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我国学术界也接受了这种分类,并已成为理论上之通说。但近年来也有学者对此种分类提出质疑,认为将危险犯分为具体与抽象二种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这种分类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成立,而且在实践上也出现很多弊端。  相似文献   
157.
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31,自引:0,他引:3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正、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程序。就其作用而言,应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是,如要求所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举行听证,必然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从而影响行政效率。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经验看,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  相似文献   
158.
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也是一个国家法制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建立了多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但实际收效却不太理想.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建立健全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研究.  相似文献   
159.
赵肖章 《法制与社会》2011,(11):263-264
持有型犯罪不同于作为或不作为犯罪,它是一种具有独立行为方式的犯罪类型。由于尚未造成任何法益的实际损害或危险状态,持有型犯罪因而是一种"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持有型犯罪包括涉及假币、枪支弹药、毒品等管制物品或限制流通物品的犯罪,不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刑法对持有型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持有型犯罪的刑罚设置应当谨慎,应当体现现代刑法理论中的轻刑化思想。  相似文献   
160.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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