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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
从抽象到具体是形成理论体系的科学方法,即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法。本文剖析黑格尔、形而上学对具体、抽象的错误观点,阐明马克思对"从抽象到具体"科学方法的革命性创新和应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科学选择逻辑起点、逻辑顺序,建立了系统的逻辑范畴体系。《资本论》中的逻辑方法对科学理论的建构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872.
"风险社会"催生了所谓的"风险刑法",而"风险刑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对具有危险性的行为进行的一般性禁止是行为无价值的表现,对刑法规范效力的维护确实有积极的价值。虽然抽象危险犯背离了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的法益理论,但抽象危险犯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措施,是基于更为周延保护法益的考虑。此外,抽象危险犯在结果发生之前对行为进行规制,也暗合了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理论。 相似文献
873.
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其情节犯之达到"醉态"的规范特征,表明无需再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对接,意味着醉酒驾驶无需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 相似文献
874.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875.
站在马克思主义立场,批判性地解读黑格尔和克罗齐的精神哲学。前者否定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认为绝对精神是事物的本质,世界历史是世界精神的不断发展过程;后者在继承前者绝对精神基础上认为事物本质是人的主观意识,万事万物是不存在的,历史和哲学是同一的而且没有规律,一切历史都是人的偶然主观认识。最后提出我们在现实理论和实践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观点。 相似文献
876.
信访与行政复议的有效衔接和互动是减轻信访压力,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基本思路。当前,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互动存在诸多问题: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不清,二者衔接互动的标准不明确,衔接互动的方式不合理。加强我国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互动,应准确定位信访制度,明确衔接互动的标准,建立衔接互动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877.
“但书”是对抽象危险犯进行适用性限制的唯一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事违法的实质解释:从社会危害中求证犯罪构成内含的可罚性基础醉驾是否一律构罪问题之所以出现如此激烈的观点冲撞,根本上是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对《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以及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关系问题的认知一直存在严重分歧。只有在刑法理论上厘清这一问题,才可能准确框定醉酒驾驶犯罪构成的规范边界。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从《刑法》第13条有关犯罪概念的规范表述分析,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内涵的结合。 相似文献
878.
狄尔泰处于西方近代哲学向现代哲学转变的重要时期。他在以往的历史主义的基础上,力求为历史主义提供全新的认识基础。他的历史主义贯穿于精神科学理论中,在为精神科学奠基方面有了新的内涵。研究狄尔泰的历史主义对我们把握他的解释学思想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新解释学的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相似文献
879.
邹荣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2):118-123
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先后进入修改程序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关于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再次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1〕关于这一主张,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有限纳入论",即只将行政规定纳入行政诉讼,排除行政规章;〔2〕二是"全面纳入论",即将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都纳入行政诉讼,"至于行政法规的审查,已有《立法法》确立的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880.
英美刑法共谋罪规则之价值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俊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4):138-147
允许政府在不法协议达成之时提前介入国民生活,能实现法益保护极为早期化的目标。要求共谋者对其他共同共谋者为了推进共谋目标而实施的所有可以合理预见的实体犯罪承担替代责任,能威慑他人不参与犯罪共谋,并发挥策反和提取情报的功能,有助于打击、分化和瓦解群体犯罪特别是精密化的有组织犯罪。赋予政府追诉实体犯罪时所不具有的诸多程序优势以追诉共谋罪,政府能积极运用共谋罪程序规则灵活地进行犯罪追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