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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
历史主义是构建、识别、塑造宪法学知识的体系性、自主性与中国性的重要途径。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端赖于宪法学研究的历史转向。通过对百年来宪法学文献的全面梳理,可以发现中国宪法学沿着知识发生学的演进脉络,逐渐形成了以学术体系、学科体系与话语体系为主干的知识框架。其中,学术体系是知识体系的核心,包括以“宪法”为起点的概念体系,以“立宪主义”为内核的原理体系和以“解释学”为根基的方法体系。学科体系是知识体系的根本依托,由中国宪法学等传统学科,部门宪法学等法学内部交叉学科,以及科技宪法等新兴交叉学科共同构成。话语体系则代表了知识体系的价值凝练与传播,已基本形成了以社会主义为内核的价值共识,但在国际话语权方面尚显薄弱。随着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框架的基本形成,如何在此基础上扎实推进宪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积累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将成为未来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882.
马克思的辩证法可以称之为历史辩证法。相比于恩格斯,马克思更多地关注社会历史领域,他的辩证法主要表现为一种历史形态,呈现为一种看待事物和问题的历史性或历史主义原则。当然,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不仅涵盖了社会历史领域,而且也关涉到自然界,因此,它是统摄一切的世界观而不仅仅是一种历史观。恩格斯的辩证法给人印象更为突出和深刻的似乎是一种以自然辩证法为代表的逻辑形态的辩证法,表现为哲学教科书那般以范畴和规律为内容的理论体系。然而实际上,恩格斯也有与马克思相一致的丰富的历史辩证法思想。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或曰辩证法的历史形态与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或曰辩证法的逻辑形态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历史形态的辩证法更为根本,它是因,逻辑形态的辩证法则是果。两者的根本一致性就在于,辩证法的本质就是历史性或历史主义,辩证的就是历史的。 相似文献
883.
抽象危险反证理论是一种旨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限缩抽象危险犯成立范围的理论。围绕该理论的争议必须在厘清相关学理知识的基础上方能得以澄清。抽象危险犯的不法内容是对于前置性集体法益与核心层个人法益的侵犯;抽象危险不具备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体系地位,不能被剥离出行为要素之外,因而其本身并不能直接构成反证方法的证否对象。反证方法的直接作用对象应由抽象危险转移到实行行为,即专注于对客观构成要件中实行行为的各具体要素进行实质意义上的目的性限缩解释。作为目的性限缩这一解释目标的实现方法,不仅依赖于克制型实质解释方法,而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贯彻形式解释的方法。对于抽象危险犯的克制型实质解释,需要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对其抽象危险进行存在性判断,在违法性阶层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对其不法属性进行程度性判断。 相似文献
884.
在与公共法益等同意义上使用集体法益的概念,会导致集体法益概念丧失应有的价值与讨论意义,尤其不利于解决相关争议问题;集体法益不应等同于公共法益,而应限定为累积犯所侵犯的法益。从抽象层面提出对集体法益的保护侵害了个人法益(自由)、导致了处罚的前置化等观点,进而对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持严格限制乃至否定态度,不仅可能掩盖问题的症结,而且容易形成以偏概全的结论。从集体法益的角度来说,某种状态或者条件是否属于集体法益,以及集体法益是否值得刑法保护需要具体分析,尤其是应以个人法益为核心进行判断;在刑法已经对相关法益提供了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没有必要另规定对集体法益的犯罪;从累积犯的角度来说,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必须具有真实的累积效应,不能是猜想或者假设的。 相似文献
885.
马晨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3,(4):86-94
以艾伦·伍德为代表的当代英美学者对黑格尔哲学持一种去形而上学的解读立场,在德国古典哲学内部发现了一条奠基于费希特并完成于黑格尔的完整的“承认”理论。本文基于黑格尔文本,揭示出伍德等人以“承认”作为黑格尔法权体系规范性基础的悖谬之处,即颠倒了黑格尔在抽象法权中关于个体性和社会性之关系的论述、无法合理解释占有的偶然性以及证明相互承认的内容和目的。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黑格尔哲学中事实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承认形态:第一种出现在现象学中受制于自然意识的承认关系,它是主奴之间通过奴役或胁迫所构成的一种不充分的承认形态,双方无法在此基础上创造平等的主体间交往秩序;第二种是抽象法权中从个体意志出发,通过对私有财产的占有所暗含的承认关系,它是一种在平等和理性的基础上所构成的充分的相互承认,并最终在契约中得到现实的实现。 相似文献
886.
887.
888.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对市场竞争具有双重效应。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是抑制其消极效应的重要工具,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平竞争审查必须遵循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尊重与保障人权、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价值理念。当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平竞争审查存在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审查权的配置不科学、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的困境,亟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培育竞争文化,促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889.
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应当受到危险驾驶罪的规制。电动摩托车可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驾电动摩托车的行为人也不缺乏相应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将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的危险驾驶罪在司法与立法两个方面都亟待完善。就前者而言,司法机关应当把本罪的认定重心放在主客观方面的审查上而非车辆属性的判断,同时应摆脱抽象危险犯无需具体判断危险的误区,灵活运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交警部门应破除唯酒精论的执法方式,检察机关应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落实好审查不起诉制度。就后者而言,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概念,填补制度漏洞,同时可以通过设置行政前置与改造为具体危险犯的方式完善危险驾驶罪,贯彻实现刑法谦抑性,充分发挥刑法社会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890.
醉酒驾驶的抽象危险犯立法设计,可以有效保护法益和减轻举证困难,但也面临"不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的质疑。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适用醉酒驾驶的证明标准。醉酒固然要依血液酒精含量值来断定,但这并非是证明醉酒驾驶的唯一证据,还应借助情况证据来增强证明醉酒驾驶危险的证明力。对醉酒驾驶刑事处罚范围的限制可从抽象危险犯的证明标准入手,允许反证来排除刑事责任,并通过将醉酒驾驶危险的层次具体化来限制入罪条件和处理好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