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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802.
担保系保证人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一直将涉外担保与国内担保区别处理。涉外担保,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担保的独立性,而对于国内担保我国的司法实践则不承认其独立性。本文即在分析我国司法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涉外保函的独立性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803.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基于占有的公信力,在节约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少资源浪费和促进物尽其用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物权法》对此制度加以确立,并在善意取得的效力和范围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对完善物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804.
瑞士法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后者主要是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动产交付,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了有因性原则,强调债权行为对物权行为效力的约束,这与德国法的无因性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并对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登记审查等制度产生不同影响。有因性原则并不绝对,它因债权行为形式瑕疵的弥补、债权行为无效的主张属于滥用权利以及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内容转换而缓和。  相似文献   
805.
涉及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机动车,其善意取得应类型化处理,作为特殊动产,还应完成车辆过户变更登记。涉案机动车发生侵权责任的,应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由责任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06.
有因的物权行为模式就是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前提下,否认其无因性而改采有因性,其虽具一定的合理性且避免了无因性所产生的弊端,但有因物权行为同样是站在德国物权行为理论的土壤之上,对交付等事实行为的理论抽象。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关系,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807.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拥有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是世界上岛屿最多的国家之一。无居民海岛除公法上的意义外,它在私法上是一种物,是一种自然资源,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国家权益维护和海防安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必须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的研究,加快无居民海岛立法步伐,不但可以更好地维护国家权益,实现无居民海岛的价值,  相似文献   
808.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利明 《法学研究》2013,(4):124-137
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可以采取登记或者交付的公示方法。此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并非意味着交付的效力优先于登记。相反,交付后如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尤其是在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情况下,登记应当优先于交付。  相似文献   
80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担保法》、《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都规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相似文献   
810.
我国法律中关税优先权的定性模糊,由此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分析表明,关税优先权应当区分为物权性优先权与债权性优先权。在纳税人欠缴关税所涉及的特定物上,关税优先权为物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对于特定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关税优先权为债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劣后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至于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工资等,基于生存权、人道主义等特殊考虑,可以依据法律之例外在清偿关税前受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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