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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政法学刊》2017,(1):113-120
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是警察权规制和警察公信力恢复的重要路径,目前警察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已有改观,但警察出庭作证仍因偏少而成为媒体新闻,究其原因主要有传统观念的影响、立法上的不足、刑事诉讼结构的制约、证据规则的欠缺、警察自身的因素等,可行的应对之策当包括贯彻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落实直接言词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警察出庭的沟通协调机制、完善作证促进机制、完善警察自身保障机制等。  相似文献   
132.
近年来,韩国和美国加州分别通过了关于临终患者自主权的立法。临终患者自主权可分为拒绝维生治疗权和要求死亡权两大类型。拒绝维生治疗权来源于身体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属于个人的基本权利,大多数法域都予以认可。要求死亡权的实质是要求医生杀人或帮助自杀,违背了"不得杀人"的基本法则,因此仅有个别法域承认其合法性。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应当建立由临终关怀与临终患者自主权共同构成的临终医护法律制度。在临终患者自主权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决定了我国不宜采用要求死亡权;相反,我国应当采用拒绝维生治疗权,因为我国具有建立该模式的法律基础与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133.
生命中不能承受之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存的代价又是“3.15”消费者维权日,我们却无能维护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拒绝另一意义上的对生命的伤害,请正视今天我们吃下的都是些什么?仔细看看我们的一日三餐就会发现,我们吃下的正是我们极力想躲开却又无法躲开的“毒品”。早就有人在担心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主要原因是担心引入食物的外源性基因对人产生危害。但是如今真正要担心的或已经为人们熟视无睹的食物成分是大量的生长激素。  相似文献   
134.
近三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频频出拳打击原料药品行业垄断行为,及时纠正了行业内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促进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建立。然而执法活动不能对行业垄断行为起治理之效,其原因在于原料药品行业的反垄断执法逻辑:就发改委执法而言,认定价格垄断协议的主要考虑因素有价格变动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是否进行意思联络以及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就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而言,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考虑因素有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否构成滥用行为以及滥用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程度。故此,当前我国对原料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治理,有必要从立法、执法、行业监管和企业合规建设等层面,设计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相似文献   
135.
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功能在于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劳动义务拒绝权,也是劳动者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影响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人权.但法律上的认可和理论上的研究并没有保障劳动义务拒绝给付权的行使.人权存在的三种形态理论为该权利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独特分析视角,从这一角度研究发现:劳动义务拒绝给付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再向实有权利转化时会发生必然的“折损”,如何最大限度减少这种必然“折损”是我们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定及实施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36.
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我国的反垄断诉讼中普遍存在着对《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从盛大网络案、中国移动案和重庆建行案三个典型案例入手,发现各地法院所受理的很多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并不存在《反垄断法》上的诉因,属于反垄断"伪案"。对于这些案件,各级法院不应当按照《反垄断法》进行审理。误读《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会带来法律和经济上的危害,有必要对这些误读做出纠正。  相似文献   
137.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法律制度,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在我国建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具有社会基础、法理基础、现实基础,也是改变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现实要求。  相似文献   
138.
论刑事辩护律师的证言拒绝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律师的刑事辩护拒证权 ,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律师这一权利。从世界范围内来看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 ,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并具备作证能力的人 ,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为使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 ,许多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 ,拒不出庭作证者 ,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罚金或拘役等强制措施或惩治手段 ,强迫证人到庭作证。但在特殊情况下 ,法律对一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 ,也规定了拒绝作证的义务 ,这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律师的拒绝作证权。世界各国和地…  相似文献   
139.
你有权拒绝作证——证人特权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因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意、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盛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证人特权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48条第 1款、第 2款分别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在我国,凡是知道案情且具备作证能力的人,不论身份如何,均负有作证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证人义务无条件性的立法状况应…  相似文献   
140.
拒绝,看起来再简单不过了,难道也需去学?要的。  君不见,有些人就是因为不善拒绝而带来人生烦恼甚至是人生悲剧。春节晚会上有个小品《有事,您说话》,就是因为主人公待人过于热情,不懂得拒绝别人,大冷天抱着铺盖帮别人到火车站排队买难以买到的火车卧铺票而使人忍俊不禁,同时又闻到一种酸楚味。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物恐怕比小品中的还要典型。某地一女会计,因要满足其男朋友“做生意”的要求,竟贪污挪用公款数百万,结果使自己身陷囹圄。人毕竟不是有求必应的“观音”,明明自己办不到的事情,为什么非要苛求自己去迎合他人呢?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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