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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针对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问题,《合同法》和《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学界虽有五种学说,但具体学说适用应尊重具体案件事实。另外,相比学理争议,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赔偿的内容更为重要。在对赔偿内容的性质进行判定后,应区分狭义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主观认知,对《民法总则》第171条进行进一步解释,完善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规定,保护相对人的合理利益。  相似文献   
32.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证人出庭作证原则的例外规定。当前,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了拒证权制度,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长期没有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文试图以证人拒证权制度的价值理念探讨为起点,对我国的确立拒绝作证权的社会条件进行了简要的概括性分析,阐述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在我国可以确立并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确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是完善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加强对证人人权保护,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33.
理论摘要     
《中国审判》2009,(1):47-49
亲属之间拒绝作证虽然是封建时代的旧制,但并非历史的糟粕,相反却是值得现代司法实践借鉴的一项制度。我国现在大力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基础正是和谐家庭,和谐家庭需要有道义支撑的容隐和信任,让剑拔弩张的司法程序中的指责、揭发、作证退出家庭这个温馨的港湾。  相似文献   
34.
潘家永 《楚天主人》2010,(10):35-35
编辑同志:王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诊断为右踝骨骨折。由于肇事司机拒绝赔偿,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10万元,精神损害费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司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对王女士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赔偿要求,法院予以支持,而对王女士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费2万元诉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35.
德国刑事证据禁止理论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倩 《中外法学》2008,(1):117-134
<正>一、德国刑事证据禁止理论概述德国的刑事证据禁止理论最初由Beling教授于1902在图林根大学率先提出,随后成为德国刑事诉讼界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刑事证据的禁止,即如果调查取证程序损害了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基本权利,那么这些证据不能在庭审中使用。德国刑事诉讼法设定证据禁止理论的目的,主要为了避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加重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负担。  相似文献   
36.
文中从跨文化交际的角度对中国学生和美国学生在实施拒绝言语行为时的策略选择进行了研究,旨在发现他们之间的异同以及策略选择背后的文化价值取向的差异,从而培养中国学生的语用能力和交际水平。  相似文献   
37.
2009年7月22日,北京的高女士回家途经张先生家门口,张先生饲养的重约140斤的藏獒突然冲出将她的腿部咬成重伤。高女士随后被送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高女士全身多发犬咬伤、哮  相似文献   
38.
李倩 《证据科学》2010,18(1):93-101
中国学界近年一直激烈讨论外国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其中包括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禁止制度。对于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和第52条至第54条规定的"拒绝作证权"的讨论尤为激烈,纷纷主张在中国建立相应的刑事诉讼制度规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的权益。德国法判例表明,违背"不得自证其罪原则"将导致德国法上的证据使用禁止。另外,德国法庭审判强调直接审理原则,其中调查程序中的笔录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审判中宣读,甚至对于传闻证据——调查程序中进行审讯的警察和检察官——也不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39.
《北京支部生活》2010,(9):63-63
<正>作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应该对事业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但在现实中,也有对工作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不作为表现在:未履行职责,即在工作中拒绝履行职守或放弃职守;擅离职守,即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相似文献   
40.
郑淑玲 《法制与社会》2012,(20):185-186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的社会,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正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从事媒体工作的记者,无疑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记者的主要工作是信息采集和新闻报道,其中信息采集的主要方式是采访。然而近年来,记者在采访活动中,频频遭遇采访对象、管理部门的拒绝、辱骂、甚至暴力阻扰、扣押等。这些冲突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对记者新闻采访权的再一次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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