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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三个月是指从挪用之日起到被害单位发现满三个月,还是从挪用之日到立案抑或到起诉时已满三个月。关于这"三个月"如何计算,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实践中亦存有诸多分歧。而此时间点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挪用数额的认定,进而影响到挪用资金罪的定罪和量刑。本文将对该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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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市庆远镇的陈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其未成年的儿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后。自己因救子心切,竟上了骗子的当,差点也被关进牢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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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出境外逃的“女贪官”杨秀珠原司机杨胜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杨胜华利用担任温州市现代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贪污2700余万元,挪用资金43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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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邱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知道邻村要成立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便与苏某商量加入合作社并购买合作社的农机具。后经镇政府确定,邱某所在的村以车组的形式加入合作社。邱某向村民隐瞒了组建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情况,伙同苏某编造虚假的土地流转合同,二人以本村村民集体名义投资入社,并按照规定向合作社缴纳了保证金和厂库棚建设费。为购买农机具,邱某代表所在的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