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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蔡斌和王涵涵是"80后"小夫妻,婚后俩人约定夫妻财产实行AA制,婚后各人所欠债务同样由各自偿还。2011年2月,蔡斌投资一品牌服装专卖店时从朋友张帅处借款35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投资失败,蔡斌迟迟没有还款。2012年9月,张帅将蔡斌和王涵涵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还款。法庭上,王涵涵说,蔡斌的借款及投资行为都是个人行为,并且我们夫妻已经约定了家庭财产分配模式,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张帅则说,我  相似文献   
962.
周先生养了一只牧羊犬,遛狗时牧羊犬咬伤了王女士家的博美犬。王女士将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博美犬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自己的误工费等1.2万元。在法庭上,王女士说:为给博美犬治疗,我向单位请了假,周先生应赔偿我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周先生说,王女士的博美犬属于老龄犬,自身就有健康问题,并拒绝赔偿王女士误工费。经法院主  相似文献   
963.
【裁判摘要】 夫妻二人涉嫌共同犯罪被刑事追诉.涉案款项被司法机关扣划及嗣后刑罚执行发生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实际区分双方各自的份额,夫妻二人经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提出的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该行为并无不当,亦不影响夫妻双方对该款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处分的实体权益。离婚后.另一方以原发还行为侵犯其个人财产权益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964.
正随着诈骗者王媞被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消息传出,王媞诈骗案中多名奥运冠军被骗的经历也浮出水面。作为全民偶像的奥运冠军为何被一名80后女子骗取数千万元?  相似文献   
965.
夏尊文 《行政与法》2014,(8):112-116
我国司法实务对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中的盗窃罪定性较为切合实际,但说理并不充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凭证.我国法律将作为债权凭证的纸币拟制为物的先例说明完全可以将虚拟财产归入《民法通则》、《刑法》、《继承法》所规定的“其他财产”以及《物权法》所规定的“其他动产”之列。据此,盗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构成犯罪的,同时触犯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竟舍,可择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966.
[案情]2011年9月,孙某、张某得知某地山上有十几株金弹子树,于是二人到该地找树主人商谈购买事宜。后因未找到树主人,二人便决定先采挖,等找到树主人后再付钱。后二人共采挖了十六株金弹子树兜运回孙某老家并予以转卖。经鉴定,其盗挖的金弹子树兜价值人民币13600元。本案存在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张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  相似文献   
967.
在我国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基本尊严。作为一个人其基本体现就是价值和自由观。每个公民在行使自由的权利和义务时,都应该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Civil对象的调整可以充分体现出国家对人权的保护所做的一些努力。就现存的民事法律在保护人权方面还是存在诸多问题,这需要我们尽快更新民商法。  相似文献   
968.
物权的本质     
物权的本质为何,千百年来吸引许多私法学者尝试提出一家之言。然而,大陆法系多数学者执着干物权乃人与物之关系,走入歧途;普通法主流学者把物权看成一束权利,同样是打迷糊仗。本文主张物权(或本文之名词“财产权”)有三种核心效力:对世、排他、追及。任何与物有关之权利若具备三种核心效力,就是物权。财产是人与人间关于物之法律关系之组合,而非人对物之关系。此种财产关系又可分成四种典型:人对国家、人对定限物权人、人对特定人如邻居、人对所有其他人。除了人面对国家徵收高权时外,财产关系都有或强或弱的排他本质;而此关系乃自动生成,此正是对世效力之本意。追及效力虽然有时隐而未显,但在财产权移转时会当然发挥作用。此外,所有权是财产权,但非后者之同义词。所有权(而非物权)才是一束权能。  相似文献   
969.
抵押人能否在抵押期间内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对此存在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两种观点,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采前一种观点,《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事实上采行了后一种观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则,但同时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一是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放在《物权法》的大框架中予以体系解释,确认抵押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享有自由订立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自由,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二是允许第三人通过行使涤除权而消除抵押权状态,以保护交易安全;三是允许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抵押人必须将转让价款用于清偿债务。上述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限制转让说的弊端,从而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970.
正现实生活中,房屋的赠与行为时常发生。但是大家可否知道,房屋赠与有别于一般动产赠与,需要满足特殊的条件才能达到有效赠与的目的,否则赠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案例一:公公房产私赠儿媳引发"家庭战争"许老汉今年83岁,老伴在十几年前因病去世,留下他和儿子住在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里。许老汉的儿子没工作,由老汉每月在退休金中拿出2000元给儿子当生活费。女儿离异后再婚,很少来看望。2000年,儿媳嫁过来后,在生活上把许老汉照顾得无微不至。后来儿子去外地打工,儿媳独自承担起照料公公的责任,陪他聊天、散步,让寡欢已久的许老汉很是欣慰,感觉又找回了昔日家庭的温暖。日久天长,老汉对儿媳很感激,决定将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媳。为防止儿女们反对,许老汉和儿媳于201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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