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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海运提单的三大功能尤其是它的物权凭证功能,使提单的交付和转让可等同于货物的交付和转让。在信用证贸易中,交单付款,见单提货,单证交易方便快捷,但由此也增大了提单当事人受骗的可能性。利用提单诈骗有伪造提单、倒签提单、无提单提货等表现形式,这与提单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  相似文献   
272.
关于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侵权责任说、合同责任说、多重责任说、竟合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等诸多观点,本文提出,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加害给付人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予以论证。  相似文献   
273.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274.
提单的法律适用是提单争议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往往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主要原因是提单中涉及到法律选择的条款多而且杂,这其中最具争议的是首要条款.针对首要条款的效力,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态度.首要条款存在的目的是确保某一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得到适用,从首要条款与其他条款的效力位阶出发,以缔约国“条约必守”的国际义务和非缔约国的冲突法规则为基础进行分析,得出结论:首要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强制载入提单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75.
“电放”法律属性透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针对海运货物交付中常见的电放作业的各种实务形态,分析其法律属性及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指出不能把电放和无单放货或错交货物混为一谈,并对规避电放业务中的特殊风险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76.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和跨国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跨国证券转让协议和证券抵押协议数量不断增加,如何确定经中间人持有证券物权关系准据法,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抵押证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跨国有价证券交易安全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考虑到国际证券的特殊性,强调适用证券的中间持有人所在地的法律为准据法(the Place of Relevant Intermediary Approach简称PRIMA)兼顾意思自治原则,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谋求更进一步的国际合作无疑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这种"中间人所在地法原则"取代传统"证券所在地法原则"的趋势已体现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最新成果--2003年12月13日海牙<关于由中间人持有证券若干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之中.  相似文献   
277.
曹秦  杜瑶 《法制博览》2022,(3):47-49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单证之一,提单转让是提单制度的核心[1].本文从提单转让的概念入手,运用案例分析方法,结合某矿公司和某田通商的纠纷案,对提单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提单转让时托运人运输合同项下的诉权并未消失,托运人仍然享有诉权;2.提单转让并不意味着运输合同的转让.最后,结合《...  相似文献   
278.
论提单质押、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家宝 《法学》2005,(10):53-59
在国际贸易采用海运提单并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是提单及货物的所有权人,开证行为提单质权人,但留置效力有限。认为进口押汇是银行有担保地无款放单并同意延期付款是错误的,它的要点主要是信用证业务范围内银行垫款和对提单的质押,即“押单保汇”。对于如何保障银行无款放单后的利益,有必要对信托收据下的信托模式和债权附加担保权模式进行对比、辨析。  相似文献   
279.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的本意是订立货运代理合同,但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却以自己为承运人与委托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行为已构成自己代理。但鉴于本案货物运输为运费到付,并未加重委托人的负担,且货物实际上已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抵目的港,货运代理人以自己代理的方式完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该行为仍可认定为有效,委托人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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