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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有一种养心方法叫“放下”。擅画者留白,擅乐者希声,养心者留空。何时放下,何时就会获得一身轻松。“放下”、“自在”是禅家的两重至高境界。有一种处事方法叫“放弃”。获得幸福的不二法门是珍惜所拥有的,放弃无法拥有的。重要的是放弃之后就不要悔恨。有一种办事方法叫“放置”。放置不是闲置,今天无头绪可能明天有条理,因为事缓则圆,事缓就有变。有一种管理方法叫“放手”。管理不是紧紧抓住不放,更非事必躬亲,而是有条有理地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捆住了手脚当然就无活力可言。有一种思考方法叫“放飞”。放飞思绪才会天马行空。创造源于想… 相似文献
902.
903.
904.
我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已向社会公布,并将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公证从业人员看到后无不失望至极。2007年8月,笔者在中国公证网上看到《房屋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时,确实感到踏实、振奋,许多业内人士为此兴奋了近半年,谓之看到了公证的希望, 相似文献
905.
秦越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8,(6)
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是贯穿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灵魂,<巴黎手稿>是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一部基础性著作,在这部著作中,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第一次得到系统表述. 相似文献
906.
2007年12月28日至29日,九届省政协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福州召开。省政协主席梁绮萍,副主席黄瑞霖、潘心城、金能筹、张燮飞、王耀华、李祖可、苍震华、叶家松、吴新涛出席会议。会议分别由黄瑞霖、金能筹和张燮飞主持。 相似文献
907.
908.
国家发改委8月12日在其网站发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价格垄断的种类和判定细则等相关问题做了详细说明,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查处价格垄断案件70余件,涉及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价格垄断之所以广泛存在,原因之一就是法规不完善。相信《反价格垄断规定》的出台,将为有关部门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让市场上的产品价格公平合理起来。 相似文献
909.
《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凭单放货”义务重大变革之反思——交易便利与交易安全的对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于交易便利的考虑,实践中无单放货问题日渐凸显,危及了交易安全。为了解决此难题,《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凭单放货义务进行了重大变革。但相关制度设计并未实现便利交易的目标,同时削弱了交易的安全性。中国应在兼顾交易便利与安全的基础上对可转让提单坚持凭单放货,同时允许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有条件地无单放货,把大力发展电子单证作为解决无单放货难题的出路。中国对加入公约应持审慎态度。 相似文献
910.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