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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对在审查逮捕阶段达不成刑事和解的"特殊"案件,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近日,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真落实《刑事诉讼法》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王婷婷(化名)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试行捕后"赔偿保证金"制度,使王婷婷如期完成了终身大事,与心爱的人喜结良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受到当地群众的赞誉。 相似文献
212.
213.
214.
赵石麟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1):59-64
应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在一致性、与相关法律的一致性、与现代法治理念的一致性为视角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诸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对治安调解的条件作适当调整。应该将故意伤害取代打架斗殴的表述,对可治安调解的违法行为种类及民间纠纷的含义作符合当代法治理念的理解,取消情节较轻作为治安调解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215.
按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16.
浅析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一起案例出发,通过实例对间接故意有无未遂以及在概括故意支配之下,数个被害人受伤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做了法理上的探讨.文中以理论切合实际的方法,深入浅出地辨析了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217.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正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应对这一难题的重要环节之一。如何正确认识当今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状况与走向,理性分析当今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状,有效借鉴域外的相关制度,构建既符合一般规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当今中国刑事司法领域、乃至整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2011年4月20-21日共同主办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本刊特对与会专家的发言予以整理,以笔谈的形式呈现给读者,期望这些记载着当下的思考与实践的发言引起社会各方对上述问题的更多思考,推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18.
受"犯罪共同说"理论影响,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主观方面必备要素,没有犯意联络,即便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实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共同故意伤害犯罪的犯意联络表现形式复杂,可以区分为形式上有犯意联络和形式上无犯意联络两大类。可以从犯意联络的存在范围、表现方式、发生时间、行为体现等方面综合分析,确定犯意联络是否存在及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219.
袁建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22(6)
了解故意伤害犯罪的原因对于犯罪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年龄、团伙文化、无序的市场以及被害人过错均与故意伤害犯罪的发生具有紧密的联系.“年龄-团伙参与”概率曲线揭示了未成年人具有高度的团伙参与倾向.团伙文化不仅是诱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重要原因,也倾向于使团伙成员更具有攻击倾向而促成犯罪的发生.对于社会底层的人来说,无序的市场是暴力冲突的主要社会土壤之一.被害人过错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暴力冲突的升级.根据犯罪动机的不同,故意伤害犯罪的暴力可以区分为争端暴力与掠夺暴力.因此,在社会学意义上,应当采取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来消除年龄、团伙文化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在规范刑法学意义上,应当责令团伙组织者、与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成年人、实施掠夺暴力者以及具有过错的被害人承担相应的特别责任. 相似文献
220.
关振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1):87-94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文章以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近三年办理20个争议案件为标本,从中提炼四种司法考量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规范分析和政策解读。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流氓动机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事出有因"的"因"应解释为"一般人认为合理的理由"。殴打对象是否特定与随意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公共场所外殴打他人的,同样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从政策的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的观点不能成立,其在刑法体系中应处于与故意伤害罪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定刑方面,区分二者应根据罪刑均衡原则和全面评价的原则综合考虑。在认定"随意"的证据不充分时或者穷尽上述标准仍不能区分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