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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是否是同一概念 ,两者的内涵如何 ,在刑法学界存在争议 ,本文通过对中外相关刑法理论的梳理 ,对教唆未遂与未遂教唆进行了具体论说 ,并把我国刑法中第 2 9条第 2款的规定进行了具体的解读 相似文献
3.
4.
余辉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3):64-69
陷害教唆与侦查圈套有着天然的伴生关系,但并非所有的侦查圈套都属于陷害教唆之情形。按我国教唆犯二重性的通说,陷害教唆行为应具有可罚性,但侦查圈套并不都具有可罚性。犯意诱惑型侦查圈套行为虽然有目的的正当性为支撑,但其手段的非正当性亦不能排除其可罚性;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因不符合教唆犯本质特征,不应受到刑罚的非难;不纯正的机会提供型侦查圈套应当作为刑法中正当化事由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5.
6.
我国刑法未将教唆自杀单独定罪,但实践中一般将其作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是杀人罪处理,因此寻找其可罚性根据实乃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本文的任务并非在应然层面上探讨教唆自杀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旨在实然层面上为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寻求理论上的根据.在对传统观点评述的基础上,提出采单一正犯、纯粹的惹起说等新思路. 相似文献
7.
李瑞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3):77-84
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8.
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近年来一项新的探索工作,本文阐述了社会管理的内涵及社会管理创新提出的必要性,并分析了社会管理创新与检察工作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在共同犯罪理论中,教唆犯属性之论争一直难有定论,从属性、独立性、二重性学说各持己见,分别从不同角度解读、阐释教唆犯罪.近年来,理论上通过对教唆行为本质属性的探讨将教唆犯属性之研究推向了更深的层次,力图通过对教唆行为的定性来界定教唆犯的属性.在共同犯罪视野下,基于犯罪行为阶段、法益侵害以及与个体犯罪之比较,教唆行为的本质应当是意识行为,从属性则是教唆犯的当然属性. 相似文献
10.
陈志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74-76
为了解决我国交通肇事罪中共犯的争议,应当对我国刑法第25条、第29条作出新的解读:"教唆他人犯罪",可以理解为包括故意教唆他人过失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宜理解为共同犯罪通常是共同故意犯罪的简称;"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是指故意教唆过失犯罪,不以共同故意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是提醒我们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对于不同主体间的混合罪过行为,如果故意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更重的犯罪,要以其所触犯的更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这是"从违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个参与人是否承担责任及何种责任"的共犯处理原则的应有之意。如此,就可以从故意教唆、帮助过失行为的全新视角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