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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2.
我国的教唆犯制度是以"共犯关系"为核心的,即以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存在"共犯关系"为处罚教唆行为的前提,但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单纯教唆犯却明显越出"共犯关系"的涵盖范围,由此引起了我国教唆犯制度的逻辑困境.此逻辑困境说明"共犯关系"作为共犯行为的统一处罚前提是值得反思的. 相似文献
23.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30-39
不法PUA是行为人为建立对他人的精神控制所故意实施的工具性行为以及在精神控制建立后引诱他人进行自我牺牲行为的结合,严重侵害他人法益时,成立犯罪。工具性行为存在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制侮辱罪、消除身份化后的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可能。建立精神控制后,被害人沦为行为人的工具。行为人实则支配被害人自我牺牲过程,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可能。不应基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而阻却不法PUA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24.
背景:"索赔教程在线卖18元1节""导师教学,索赔金额与入门费挂钩""打1赔10,价格越高越好赚""依法索赔,诉讼书与和解函有模板"……记者调查发现,在网络平台上活跃着一些职业索赔人出售所谓教学课程。还有人诱导交入门费,可提供如何拍货、下单、索赔等专门内容,还称入门费交得越多,预期获赔金额越高。 相似文献
25.
恶势力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不要求具有经济特征,其组织特征呈“弱组织性”,法律将其概括为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组织稳定性程度较低。恶势力组织成员包括纠集者在内应当在3人以上,至少有1名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组织成员应当是参与纠集者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仅参加组织而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属于组织成员。对于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恶势力组织的组织行为,应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6.
胡海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79-82
对于处罚教唆他人自杀的根据,理论上有三种思路:一是根据共犯理论,二是根据间接正犯理论,三是直接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以上三种思路都不能正确说明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性,处罚教唆自杀没有法律根据。从教唆行为的二重属性分析,教唆行为本身是一种恶的表现,其次教唆行为的恶性还来源于实行行为,即教唆自杀具有双重恶性,教唆自杀可能具有比自杀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教唆自杀罪。 相似文献
27.
李英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39-42
共犯理论被学者称之为刑法学中的"迷宫",而教唆犯绝对可称之为这一"迷宫"里最为复杂和深邃的领域.由于其特殊性和特有的魅力,教唆犯问题历来是学者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教唆行为部分还有许多内容可以深入挖掘,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和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28.
王志远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5):46-51
从制度外观和制度内涵上看,英美刑法中的共犯制度可以被视为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于大陆法系区分制共犯制度立法,英美刑法对于未导致实质犯罪的参与犯按照未完成罪来处理,对导致了实质犯罪的参与犯则按照狭义的共犯制度来处理。在"如何设定参与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这一视角下,被归属于未完成罪的教唆罪、共谋罪和狭义的共犯制度构成了英美共犯制度的整体架构。 相似文献
29.
钓鱼执法的不良影响引起了行政执法方式的全面反思。刑事领域中,钓鱼执法的孪生兄弟诱惑侦查同样也值得反思。诱惑侦查本质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在罪责承担方面也与罪责自负理论背道而驰;从行为表现看来,诱惑者与被诱惑者构成了共同犯罪;对被诱惑者追究责任也违反了刑罚的目的。诱惑侦查虽然在毒品案件侦查中被不同程度的运用,但其在刑事实体上仍然具有明显的危害。 相似文献
30.
间接正犯是我国刑法实践和理论中鲜有触及的领域,但在实践中却不乏此类案例,从创建间接正犯概念的目的上看,成立间接正犯可以包含多种情形,实践中间接正犯与其他共同犯罪在认定上具有相当难度,故准确把握案件,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