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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陈子军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6):55-57
教唆犯罪是犯罪之一种,指行为主体因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从而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教唆犯罪是刑法理论中最难,最复杂的研究理论之一。本文从若干方面对之进行再思考,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希冀理顺一下教唆犯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52.
笔者认为,探讨教唆犯的性质应该以我国的犯罪论理论为理论基础。我国犯罪论理论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也就是说,在教唆犯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教唆犯与实行犯应符合相同的犯罪构成,他们之间的区别应在犯罪构成之内部要素上,而非犯罪构成要件之上。教唆犯本身的主客观相统一充足了犯罪构成要件,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应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教唆犯具有包容性。 相似文献
53.
“陷害教唆”之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对“陷害教唆”行为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学者也鲜有论及。本文以为“陷害教唆”行为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但“陷害教唆”行为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于属于共犯的教唆之中。立法有必要对此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4.
方舟子遏袭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该案判决也掀起刑法学界的热烈争论。本文拟立足刑事实体理论,从梳理本案的案情出发,分析案件证据细节,首先通过针对该案判决罪名进行研判,分析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进而考量现行刑法体系下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构成要件,分析在故意伤害罪中进行定罪的可能性,讨论轻伤未遂被忽略的根本原因.指出对故意伤害罪主观恶性的综合评价思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针对本案主犯肖传国教唆共犯形态的进行仔细分析,找出导致本案关于教唆犯罪罪行理论问题所在,并最后尝试提出通过对刑法进行修改解决问题的浅显建议。 相似文献
55.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5)
如果只作文义解释,刑法第29条第2款之"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既包括非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则宜指非共同犯罪的情形。因此,该款的"教唆犯"不是共犯意义上的"教唆犯",而是"教唆犯罪的人",即该款的规范对象是"教唆失败"情形下的单独教唆者。该款与共犯独立性、从属性均无关系。该款没有设定构成要件,对单独教唆者,既不能以"教唆罪"定罪,也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根据刑法分则例外规定的教唆型犯罪处罚。可将该款视为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罚事由条款,进而指引司法者沟通实定法与社会生活,妥当进行个案权衡,缓和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56.
教唆、帮助自杀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我国刑法没有对此行为是否构罪处罚加以明确规定.通说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样处理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本文认为,应参照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设置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罪. 相似文献
57.
一般情况下,被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者所教唆的犯罪行为,被教唆者构成该罪的实行犯,而教唆者构成该罪的教唆犯。但当教唆者或被教唆者具有特定身份,而教唆的犯罪行为又与特定身份相关联时,情况就复杂的多了,本文就此探讨了身份在教唆犯罪中的意义。 相似文献
58.
英美法系教唆犯罪论要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英美法系认为教唆犯罪的本质是试图引诱他人实施犯罪,客观上要求教唆人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要求教唆人希望用自己的教唆行为引起被教唆人实施犯罪。教唆人在主观上还必须希望被教唆人具备目标犯罪罪过,并认为被教唆人没有辩护事由。教唆人主动放弃犯罪目的并制止犯罪发生、“引蛇出洞”等行为可以成立教唆犯罪的抗辩事由。教唆犯罪的罪数取决于教唆的目标犯罪行为的个数。英美法系不存在教唆的未遂问题。对未遂犯罪的教唆也构成教唆犯罪。 相似文献
59.
“教唆未遂”诠释新解——关于体系性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人之一,对其性质的探讨应在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框架内进行。对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应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注意刑法条款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应属于教唆(型)共同犯罪的未遂。对其处罚,应遵循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