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48篇
  免费   2篇
世界政治   1篇
法律   77篇
中国共产党   2篇
中国政治   23篇
政治理论   2篇
综合类   45篇
  2023年   2篇
  2022年   2篇
  2021年   2篇
  2019年   2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2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2篇
  2014年   8篇
  2013年   10篇
  2012年   8篇
  2011年   14篇
  2010年   14篇
  2009年   11篇
  2008年   8篇
  2007年   12篇
  2006年   16篇
  2005年   4篇
  2004年   5篇
  2003年   9篇
  2002年   6篇
  2001年   6篇
  2000年   3篇
  1998年   1篇
  1997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5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71.
<正>英国做法:英国把有害信息分为三类:一类是非法信息,指危害国家安全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信息;一类是有害信息,比如说鼓励或教唆自杀的信息,虽然没有纳入到非法的信息里面,但是它已经是有害信息了;还  相似文献   
72.
编辑同志:不久前,8岁的孔某与两位同龄小朋友一起玩耍时,男青年项某走到他们跟前指着霍某家房顶上的卫星电视接收器说"你们谁能够用石块砸中,我给5元钱"。孔某与小伙伴争先恐后的向霍某屋顶扔石头,结果,孔某所扔的石头砸中电视接收器,致使其损坏。霍某了解真相后,要求孔某的父母给予赔偿,而孔某的父母拒绝赔偿,认为应由唆使者项某进行赔偿。请问,究竟应由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3.
方舟子遇袭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该案判决也掀起刑法学界的热烈争论.应当立足刑事实体理论,梳理本案的案情,分析案件证据细节,分析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考量现行刑法体系下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构成要件,分析在故意伤害罪中进行定罪的可能性,讨论轻伤未遂被忽略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针对本案主犯肖传国教唆共犯形态的进行分析,找出导致本案关于教唆犯罪罪行理论问题所在,提出通过对刑法进行修改解决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74.
盛珍 《法制与社会》2013,(9):295-296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教唆人、帮助人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义务时也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及针对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75.
版权教唆引诱侵权是著作权间接侵权的一种.在版权教唆引诱侵权的认定上,教唆引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该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美国通过判例发展了有关教唆引诱侵权认定的若干理论,对教唆引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认定是关键环节.中国法院也历来将教唆引诱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作为重要的侵权要件加以详尽考察和论证,但法释[2012] 20号文件第7条的出台,导致实践中法院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的行为直接等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实施诱导和鼓励,忽略对教唆引诱行为人主观故意状态的考察.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76.
在人的始期问题上应摒弃传统的“独立呼吸说”,而改采“部分露出说”;在人的终期问题上,应在规定严格确认程序的前提下逐渐统一采用“全脑死说”;教唆、帮助自杀行为,除非能够评价为杀人的实行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所谓转化型杀人罪中的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必须是具有类型性地致人死亡危险性的行为,不包括自杀及偶然原因导致死亡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与可能包含故意致人死亡行为的罪名间存在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这样有助于将来仅保留故意杀人罪一个死刑罪名.  相似文献   
77.
刑法学界关于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问题争议较大,在国内外存在着各种观点与学说。从整体上来看,对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纯正身份犯的问题,应当根据有身份者教唆无身份者实施的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构成犯罪的问题,运用无身份者是否实行部分行为和有身份者是否利用身份两个标准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78.
《今日上海》2008,(8):63-63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实施。《禁毒法》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种植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确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相似文献   
79.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确立了共同过失犯罪和过失教唆犯的理论,并且规定交通肇事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若能赔偿全部损失或者无能力赔偿数额不足30万元的,不以犯罪论处。这些规定,虽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但却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解释》中关于重伤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规定,都存在诸多可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80.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一种,然而刑法对教唆犯在教唆未遂情况下的规定却不甚明晰,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妥之处。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一阐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以期对教唆犯罪的进一步研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