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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胡广军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3):46-49
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是指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对教唆犯的教唆行为、被教唆人的实行行为的法律评价和事实情况所发生的认识错误。分类研究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具体解析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在各种认识错误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在刑法实践中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92.
<正>分裂祖国的小丑们,跳得越高、越欢,最终会摔得越深、越惨!近日,热比娅境内部分亲属分别致信乌鲁木齐"7.5"事件遇害者家属和热比娅本人,对热比娅违背了自己的誓言 相似文献
93.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1,(5):9-17
近年来,PUA亲密关系中不法行为人利用精神控制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的案例频发,危害严重。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亲密关系中精神控制行为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界定模糊,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PUA教程中"教唆自杀"的概念需要进行明确界定。根据我国涉精神控制犯罪的司法现状,结合国外"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证成精神控制行为与自杀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和案例,应当适当扩张教唆的内涵,将教唆自杀单列成罪。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规制PUA中"教唆自杀"行为的目的。 相似文献
94.
律师李庄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龚某时,因涉嫌教唆其当事人推翻其庭前供述,导致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性状的稳定性发生动荡,作为辩护人的李庄是否因此就已构成我国刑法第306条所罗列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笔者立足司法实践,结合现有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定,反思法律推理的应然性,推论出一个否定的答案。 相似文献
95.
作为我国教唆犯本质属性通说的二重性说,将教唆犯的成立根据与处罚根据混为一谈,以行为的评价等同责任的认定,具有方法论上的错误。二重性说这一概念采用双重的划分标准,将一个概念在同一视角下同时解释为两个以上相反的意义,违反了理论研究的逻辑规则,不仅有损刑法理论结构的协调性,也有违刑法规范的同一性。二重性说违背我国现阶段的刑事政策、脱离社会事实基础并导致操作规则的混乱,存在诸多理论暗礁。犯罪预备性才是教唆行为的本质属性,教唆犯的属性取决于对犯罪预备行为的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96.
97.
国家教唆特指诱发犯意型的诱惑侦查,其因具有违法性而被世界各国禁止。对于被教唆人的诉讼救济,目前已发展出减刑说、无罪说、证据排除说和不起诉说,但救济效果均不理想。遏制国家教唆的最佳途径应是釜底抽薪,对刑事诉讼程序整体禁止。这就需要引入刑事诉讼条件理论,将诉讼视为一个整体,并将刑事诉讼理解为一个包括刑事追诉、实体形成和程序的三面构造,充分重视刑事追诉面向的特殊意义。此外,还应从诉讼法角度对国家刑罚权进行全新理解。国家教唆构成诉讼条件的欠缺,国家没有刑罚权,不得对被教唆人发动或维持刑事追诉。具体到诉讼实践中,在不同阶段应以特定的方式终止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98.
教唆犯分类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魏东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3):66-75
教唆犯的分类应坚持标准同一、外延周全、多角度进行划分的原则,目的是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深刻认识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方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直接教唆犯与间接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人数和犯罪形式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单独教唆犯与共同教唆犯;以教唆犯同被教唆人之间是否实际成立共同犯罪关系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分为共犯教唆犯与非共犯教唆犯;以教唆犯的行为特点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普通教唆犯、悬赏教唆犯、雇佣教唆犯与网络教唆犯;以教唆犯的教唆内容的明确性程度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精确性教唆犯、概然性教唆犯与选择性教唆犯;以教唆犯的主观目的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纯粹教唆犯与陷害教唆犯;以教唆犯的停止形态为标准,将教唆犯分为教唆犯的既遂犯、未遂犯、预备犯与中止犯。 相似文献
99.
教唆他人自杀、自伤等自害行为 ,在定性上理论界有不同认识。这种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既不能用共犯理论、间接正犯理论加以解释 ,也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具有质的不同 ,应在立法上将这种行为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100.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探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张波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6,19(1):52-56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部属,含义是指具有隶属关系的下级,不包括没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本罪中的“指使”有广义、狭义、泛化三种可能的解释,在这三种不同语境下,部属既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必须针对具体的指使方式和违反职责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指使人和部属的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