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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美国贫富两极化现状 美国社会的收入和财富不平等,最直接的体现是阶层结构的持续两极化,较间接的体现是族裔群体的持续贫富分化.尽管特朗普(Donald·Trump)政府执政以来采取了一系列"美国优先"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以及"让美国再次伟大"的促进制造业回流措施,但是,2018年的贫困率与1968年几乎完全相同,疫情暴...  相似文献   
42.
陈兵  胡珍 《长白学刊》2021,(5):84-93
数字经济在我国的快速增长,成为推动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力量和核心动能.随着数字经济向纵深发展,统筹数据安全与发展成为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和重心.在有效保障各类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动态数据权益的同时,推动数据价值的增进与共享已经成为当前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正所谓"界定清、配置准、流转畅、保护好...  相似文献   
43.
推动贵州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是培育和壮大新兴产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转变全省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是贵州省实现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和同步小康的重要路径。本文拟从三个方面着手,分析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现状,探讨推动贵州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44.
国内数字治理研究进展与未来展望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数字治理是数字化技术与治理理论的融合,其具有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推动公民互动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创新的作用。通过对国内近十四年数字治理期刊论文的文本分析发现,我国数字治理理论研究在指导实践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数字治理研究方法和对象单一、研究内容趋同。推动数字治理的实证理论研究、公民的互动参与、基层数字治理的研究将成为未来数字治理研究的重要内容。数字治理目标达成的过程中"数字"与"治理"如何平衡、人工智能时代数字治理中政府角色如何定位等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与思考。  相似文献   
45.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公安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天津公安机关积极思考新形势下党和人民提出的新要求,探索以新技术为创新驱动的公安信息化转型升级之路,提出"数据警务、智慧公安"的顶层设计思路,并在公安实战和基础工作中进行操作实践,旨在推进天津公安建立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现代警务管理体制和警务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46.
云南省公安厅紧密结合公安大数据战略,聚焦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互联网+"等新技术,紧盯实战需求,全国首创"VID视频数据治理平台",驱动警务模式升级,点燃智慧警务新引擎。  相似文献   
47.
负面民族关系网络舆论因涉及民族问题,更易引起社会关注,从而急剧增加了民族团结工作的难度。大数据能够对民族关系网络舆情事件进行科学有效的应对。本文将大数据技术用于对民族关系网络舆论内容的重塑,提出运用大数据技术去弥补民族关系网络话语权的缺失,强化民族关系网络舆情风险的监管,进而提升民族关系网络舆情风险的防范能力。通过建立谣言澄清机制、舆情引导机制以及协同联动机制,进而有效应对民族关系网络舆情事件等策略建议。  相似文献   
48.
随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刑事侦查的必要手段,但此种行为可能导致控辩力量对比失衡和侵犯公民隐私权及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往往具有侵入性,具有强制侦查的特征,属于广义之搜查,因此传统以隐私权保护之逻辑对其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包括外部的令状主义与司法审查和内部的审批两种类型。但隐私权保护路径存在不足,可以通过数据权利保护的方式予以弥补,例如区分远程在线提取的一般数据和敏感数据、增强对辩方数据权利的保障、明确有关机关应承担的避免数据滥用之义务等,从而实现刑事侦查中远程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制度的合理运行。  相似文献   
49.
余剑 《法学》2022,485(4):78-87
随着网络空间从信息媒介转化为日常生活的第二空间,数据已拓展为包含经济价值属性、身份信息属性、数据安全属性的复合型法益形态。具有财产属性数据的保护,应立足于其非功能性数据、映射数据、结构性数据的特点,肯定其具有独立的保护必要性。具体而言,其保护并不总是依存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重点应侧重于数据映射的现实利益而非其背后的代码,保护方式应考虑数据生产、运营、消费的不同环节和不同主体。对该类数据价值的认定,应坚持损失填平原则并适用物权保护的一般规则鉴于该类数据价格与价值不存在强对应关系,也不应以市场标价为准计算数额,应根据交易主体和交易环节区分认定其价值。  相似文献   
50.
有关数据可携带权的保护范式,各国立法与现实给出的答案并不统一。在立法上,以创设法律条文的方式,将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其在个人数据上的利益确认为一种权利,体现出立法者的“赋权保护”理念;在现实中,数据可携带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权,数据作为客体并不明确和特定,为衡平数据流通之上存在的多元利益,不得不诉诸对数据携带行为进行更多规制,倒逼“行为规制”模式的产生。对中国而言,目前比较可行的保护方案是“权利化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并行不悖,数据可携带权既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下进行权利规则的完善,也可以在竞争法领域诉诸对数据控制者更多的行为规制,使“纸面上”的数据可携带权,打破“权利泛滥”的误读,转化为促进数据自由流通的“尚方宝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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