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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正本文背景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消息显示,《刑法》的修订已经被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在此之前的30多年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新形势,《刑法》已经经过数次修改。值得关注的是,在历次《刑法》 相似文献
62.
继山西农民敲诈勒索政府案后,河北又出同样新闻。因举报多村干部截留克扣退耕还林款一事,农民张秀山家两次被炸,却投告无门,无奈的张秀山选择了上访。为罢访镇政府放低身段,对被纵火的张秀山给予了赔偿,可张秀山却仍未放弃上访,于是,敲诈勒索罪名再一次横空出世。 相似文献
63.
[案例一]2012年1月份,市民崔女士在淘宝网开了一家网店,主营各类女士服装。开业后不久,崔女士接到一位买家的订单.为了做好生意招揽回头客,崔女士发货前仔细检查了货物,以免有质量问题,影响到网店的信誉。下单之后,买家很快就将钱打到了支付宝上.本以为是做了单好生意。可几天后崔女士在网页上突然发现一个差评.给差评的就是自己精心服务的这位买家。崔女士随后联系了这个买家。一开始,买家说服装缺了一个扣子,崔女士让其拍照发过来,如果真存在问题.可以寄回来进行退换并由卖家承担邮费。可买家只是一口咬定崔女士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为了讨好买家.崔女士按照买家的要求将一半的货款打到了对方账户,款到后的第二天。网页上的差评便消失不见。[案例二]在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上,职业差评师利用交易规则中的漏洞,以“差评”敲诈卖家,少则几元.多则数百。一位职业差评师曾自曝:“不出10天,我们能让一家经营一年的网店倒闭.当然也能让一家饱受差评的商家看上去很美。”一些成交量低、信用值低的新店,最容易成为职业差评师“狩猎”的对象。成交量不大的店铺,几个差评就能把99%的好评度直接拉低成96%.这种效率让以信用评价体系为支撑的淘宝网络购物中的卖家不得不万分重视,从而掏钱就范。上述两个案例形象直观地点出了职业差评师勒索钱财的手段与本质。职业差评师,这是近期非常热门的一个词。网店每一笔交易成功后,买卖双方都会对交易情况作出信用评价,这是淘宝网用户诚信的重要标志。在淘宝网的信用评价规则中,分为“好评”、“中评”、“差评”三类,“好评”加一分,“中评”零分,“差评”扣一分。随着积分的增多,淘宝卖家可相应成为心级卖家、钻石卖家、皇冠卖家。信誉度的高低是买家下单的重要依据。卖家也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好评率和差评率。然而.这种评价体系在为买家购买提供信用参考,敦促卖家提高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价的同时。也催生了一个隐形人群——职业差评师。他们每天在各大网店疯狂购物,但目的并不是商品,而是以差评相威胁,敲诈卖家钱财。 相似文献
64.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1,(6):25-27
被告人陶智斌,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省郴州市看守所副所长。2009年9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相似文献
66.
67.
利用假摔索要钱款的行为,如果索取钱款数额较大、危害较为严重,则不属于民事欺诈,而是构成刑事犯罪,且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特征分析,尤其是对其行为客观特征的分析可知,这类行为当属于敲诈勒索,而非诈骗罪。 相似文献
68.
69.
网络雇凶杀人:敲诈勒索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和喇嘛甸公安分局刑警队共同努力,成功侦破了一起利用网络雇凶杀人、敲诈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薛学忠通过网络招聘雇佣杀手;利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联系杀手,教授犯罪方法,实施敲诈犯罪;杀手李山山从未见过雇主,精神和行动却受到控制,盲目听从虚拟网络世界中这个代号“清障大使”的指挥,按照 相似文献
70.
庄绪龙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5,30(4)
在“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不具有刑法规范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至少缺乏全部占有其所主张数额的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益补偿要求不能简单评价为以“恶害”威胁;被敲诈者的“恐惧心理”缺乏规范支撑和现实意义.被敲诈者由于先前的失范性行为造成“行为实施人”真实、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行为实施人”继而主张利益补偿的诉求行为,即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主张,在排除构成其他诸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例外后,应该在刑法规范解释的角度考虑将其做无罪化处理.事实上,在“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与被敲诈者之间妥协性、选择性处理方式的提出或者合意的达成往往是双方价值权衡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倾向性选择,带有民事协商和私法自治的性质,刑法规制并无必要强行介入.当然,“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入罪否定性评价的结论并非绝对,需要辅以特定的规则限制,“行为实施人”利益补偿诉求应当以“一次性用尽”原则为约束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