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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郭理蓉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5):104-108
刑事和解是私权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介入和体现,这对于平衡公权力、更好地尊重和体现被害人意愿具有积极意义,符合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趋势。但私权在刑事司法中的介入亦应是有边界的。盲目扩大刑事和解的范围,既是私权的滥用,也是公权力的不作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设计还在摸索阶段,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大力提倡并广泛适用、特别是在杀人(既遂)案件中适用,并非理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22.
连续犯既遂与未遂的界定问题研究——以个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坚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5):36-38
连续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只能认定为一罪,如果部分既遂部分未遂,依据部分全体的认定原则,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敲诈勒索罪是典型的目的犯,在判断其既遂与否时,应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如果被告人对敲诈勒索获取钱款的行为供认不讳,且有其他证据辅证的,即使被敲诈人没有报案,也可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 相似文献
23.
对象错误条件下犯罪既遂的认定问题研究——对一例故意杀人案的定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危害结果是犯罪对象的转化形式且发生了法定危害结果的对象错误案件中,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只要求法定的主客观要件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而不要求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内容完全符合.行为人对错误的对象持何心态与对象错误案件的定性无关.行为人只实施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名,因而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本文还就犯罪客体、主观罪过等相关理论问题提出了若干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24.
危险犯应属实害犯的未遂形态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危险犯是既遂犯"这一传统观点既缺乏刑法理论根基,也无法指导刑事司法实践.事实上,危险犯只是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犯的未遂形态.这是刑法基本原理和刑法应有之精神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25.
海峡两岸职务侵占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职务侵占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在海峡两岸的刑法典中均独立于侵占罪加以规定。大陆刑法典中的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中分离出来的,对应于台湾地区的业务侵占罪,而台湾地区刑法典对于业务侵占罪和公务侵占罪向来是分别予以规定的。台湾地区刑法典中的业务侵占罪与大陆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相比,其主体范围更为宽泛,主观目的更为合理,客观特征、客体特征及犯罪对象范围更广。两岸对于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以及处罚均有较大差异。 相似文献
26.
高瑞祥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55-5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组织"包括集团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协助"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的拉拢、引诱、介绍;持用骗领的出入境证件而出入境属于"偷越",但要予以适当限定。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我国的出入境许可制度,以被组织人通过实际国(边)界线或者边防检查为既遂标准。视不同情形,本罪与其他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犯罪分别形成牵连、吸收或者想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27.
1998年12月某日下午4时许,幼女杜某与王某在上海市某公园内玩耍后坐在椅子上休息。方某(1984年6月8月生)来到他们的身边,以要求两名幼女帮助找人、找球队为借口,将两名幼女骗至公园僻静处,用随身携带的激光手电筒威胁幼女说:“不许叫,如果叫就用激光手电筒照你的眼睛,照了之后,眼睛就瞎了”,迫使两名幼女交出人民币90元。之后,方某让幼女王某脸对着公园的围墙坐在地上,不准动,不准讲话;让幼女杜某小便后把裤子脱下,躺在地上,团上眼睛。当杜某吓得欲哭叫时,方某对杜某采用捂嘴巴、卡脖子以及语言威胁的方法,迫使幼女杜某… 相似文献
28.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危害结果是否已经实际发生,是区别结果犯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本文对金融诈骗罪的既遂和未遂标准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二者的区别与界定有所启迪。 相似文献
29.
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通说概念的反思与重新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既遂成立标准的观点有: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结果发生说。本文认为,犯罪既、未遂的确认标准应是犯罪行为是否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实害。由此,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的规定并非以既遂为模式。 相似文献
30.
李克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165-166
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且广泛的问题是盗窃既遂的判断标准,刑法理论上的控制说并不利于司法实践,而失控说更符合盗窃犯罪的本质,更有利于司法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失控的判断应当分步进行,先判断财物控制范围,再判断财物是否脱离权利人的控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