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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是绑架罪的中止,未遂还是既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被告人吕良彦在为其邻居吕良威打工期间 ,因认为吕良威给其工资太少 ,产生勒索吕良威钱财之念。 1 999年 8月 2 2日下午购买了一塑料桶汽油 ,次日凌晨 1时许 ,将汽油倒在吕良威家门前草堆上 ,将草堆点燃后回家 ,乘吕良威全家人出去救火之机 ,翻墙进入吕良威家院内 ,撬开门锁 ,将在屋内睡觉的吕良威仅 1 8个月的儿子吕壮盗回家中 ,吕壮家人回家发现吕壮不见 ,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人员及时赶至现场 ,当即组织全村村民在各路口设卡追堵。被告人吕良彦见无法将吕壮带走 ,吕壮在其家中又哭闹不止 ,怕被人发现 ,即将吕壮抱还其家人 ,并谎称吕壮…  相似文献   
232.
铁路站车人体藏毒犯罪的特点及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毒品市场的不断扩大,毒品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人体藏毒犯罪成为铁路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人体藏毒有体表藏毒和体内藏毒两种基本形式.铁路人体藏毒犯罪具有携毒人员结构复杂、犯罪组织更加集团化和规模化、毒品运输每年有阶段性高潮、贩毒组织选择站车以及毒品流向相对固定、人体藏毒犯罪隐蔽性高、查获难度大等特点.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衡量尺度,这使得实务部门在认定此类犯罪上很难把握.为此,根据司法运作的实际情况,对铁路站车人体藏毒犯罪的罪与非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有力地打击铁路站车毒品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233.
也论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和成立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基本犯的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两个因素,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解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从刑法对于基本罪的罪过规定、与结合犯等区分、结合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的特点,论述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组合形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基本犯是否仅限于结果犯、既遂犯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234.
235.
不能犯未遂自德国刑法学者提出以来一直是刑法理论中颇具争议的领域,刑法学者对该问题相当关注。两大法系对不能犯未遂观点悬殊,即便在大陆法系,也存在不同主张。与外国的不能犯学说相比,我国不能犯未遂在理论根基适当、判断层次合理,有助于发挥刑法的规范机能、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判断标准简明、实务操作性强等方面存在优势。应当完善犯罪未遂定义,明确犯罪既遂概念,改进未遂犯处罚方式,使我国不能犯未遂理论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236.
转化型抢劫的犯罪形态是个较为特殊的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犯罪形态时出现了较多的疑难问题,在理论上厘清这些疑难问题,无疑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着手、犯罪未遂、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三个方面对转化型抢劫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为该些问题的合理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37.
王志祥 《法商研究》2013,(1):101-111
海峡两岸的刑法在关于犯罪既遂的规定方面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而在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规定方面则存在极大的差异。祖国大陆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有不少值得肯定之处,而台湾地区"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也存在诸多可供借鉴之处。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祖国大陆刑法应当在总则中增补关于犯罪既遂的专条规定,并且应当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含义和处罚范围、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不能犯和共同正犯或共犯的中止犯作出修改或增补。  相似文献   
238.
王志祥  韩雪 《法治研究》2013,76(4):21-31
在我国,尽管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案例并没有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但是,从刑法理论上来看,基于1997年《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是具有合理性的。这一方面是由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和客体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又与对本罪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保持统一的要求相适应。以本罪属于行为犯和目的犯为由而否定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本罪既遂形态判断标准的观点并不成立。此外,以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卖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的判断标准,也不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239.
彭巍 《中国检察官》2014,(11):53-55
正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贿赂犯罪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行、受贿双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已不再局限于"给钱办事"的传统犯罪手段,而是利用现行法律制度的漏洞,将权钱交易由传统的直接交易转变为间接交易,试图以表面上合法的理由掩盖实质上不合法的目的。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受贿款由行贿人保管这一行为如何定性进行思考和研究,以期能够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案例:2005年至2008年,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分别收受律师  相似文献   
240.
游剑 《法制与社会》2011,(21):88+95-88,95
近年来,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职务犯罪手段,2011年5月,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查处了一起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借条的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收受借条后竟然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并且一审胜诉。笔者通过这一典型案件中的争议焦点,运用民法和刑法理论分析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借条行为的性质及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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