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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电子资金类诈骗罪的行为方式独特 ,它不仅涉及现实空间 ,而且涉及虚拟空间。本文认为 ,该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犯罪的着手始于虚拟空间的特定时刻 ,犯罪既遂的条件是发生现实结果 ,在认定是构成电子资金类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时 ,应充分考虑进入虚拟环节前的现实性环节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322.
犯罪既遂标准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房绪兴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4):20-23
犯罪既遂标准存在构成要件说、结果说、目的说三种理论。目前作为通说的构成要件说是不科学的。结果说与目的说各有其合理之处,在融合二者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提出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科学标准,即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逻辑结果的发生这一特定目的是否实现。 相似文献
323.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获取房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由于房屋是不幼产,房屋的产权状态对成立职务犯罪有否影响,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房屋行为的既遂标准及犯罪金额,在司法实践中须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324.
我国危险犯理论通说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以危险发生为既遂标志;本文认为,危险犯是在犯罪成立意义上讲的,以危险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通说认为,危险犯属于结果犯,危险犯的危险是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本文认为,危险犯属于行为犯,危险犯的危险只是哲学意义上的结果。通说认为,行为人在危险产生后又自动消除危险的,构成与危险犯相对应的实害犯的中止;本文认为,此种情形应直接认定为危险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325.
论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努力从犯罪既遂和未遂相区分之意义的角度来分析和论证具体主张的科学性,应当始终贯彻事实和价值的二元区分。当前刑法理论界所提出的关于犯罪既遂认定标准的理论主张,无论是“目的说”、“结果说”,还是“构成要件满足说”,都不能作为犯罪既遂认定的统一标准。本文在重新界定结果的基础上,把直接故意犯罪分类成行为犯和结果犯两大类型,进而提倡分别适用类型化的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326.
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嫌疑人王某携带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采用搭楼梯的方法,翻窗进入村民曾某家行窃。当他将曾莱装有手机(价值3、3000元)的裤子抱起,到另外一个房间继续翻找时,曾某惊醒并喊叫。王某立即将裤子及手边物品抱走,然后打开房门逃了出去,曾莱立即追出,并在尾随400多米后,将王某捉获。逃跑途中,王将赃物丢弃于路边。经查,王抱走的赃物有现金4950元、手机、身份证、银行卡、计算器等。 相似文献
327.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行贿未遂的,可以比照行贿罪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定行贿罪的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划清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既。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研究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意义主要在于量刑的差别。因此,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未遂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关于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在刑法… 相似文献
328.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在某些情况下应包括单位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文认为只需出现现实的危险结果,诬告陷害罪就可以成立既遂。而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栽赃给他人予以告发是否数罪并罚,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又作伪证的,应根据吸收犯的原理,按照重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329.
盗窃GPS财物属于盗窃中的一种特殊情形。GPS防盗装置作为一种事后性的防护设施,可以对犯罪行为人的盗窃行为进行制约。就盗窃GPS财物的着手而言,不应该以“最后一道防线说”为标准,而应该以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直接现实性危险来加以认定。就盗窃GPS财物的既未遂标准而言,对控制重构后的控制说是正确的选择。行为人盗窃GPS财物的行为属于既遂。 相似文献
330.
一般认为,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为既遂,否则就是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理论上存在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取得说、失控说、失控 控制说、损失说等。上述各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中取得说是通说。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