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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方法学》2020,(4):32-41
我国《电子商务法》和《侵权责任法》忽略中立要件,使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受到避风港规则中知道要件的检验,过度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影响电子商务的繁荣和科技的进步。欧盟和美国均规定了中立作为责任承担的前置要件,对两者立法、司法的比较研究可提炼出技术中立和地位中立的明确标准。该标准结合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可解释现有知道规则,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持中立,承担合理的责任。中立前置要件的设立一方面可以遏制网络侵权的商业化泛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应用。  相似文献   
12.
赵立荣 《方圆》2020,(2):27-27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相似文献   
13.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微观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过于宽泛,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后,予以区分界定。基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除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三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因服务方式不同,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有不同。  相似文献   
14.
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计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每次创新发展都在牵动着人们的神经。随着"云计算"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如火如荼,作为"因印刷技术而生,随科技革命而变"的著作权制度,是否会遭遇新的技术冲击,给制度设计和法律适用带来新的难题?根据笔者的观察,目前关于云计算和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分析和研究文献已经汗牛充栋,而其中涉及法律问题特别是版权问题研究的文献却寥寥可数。版权制度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要外部法律环境,对于云计算和互联网开放平台所涉及的版权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细致的梳理和分析从而得出较为明确的意见,为产业发展提  相似文献   
15.
目前,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责任呈现愈发严苛的倾向,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质上具有中立的性质,其对所有网络用户提供平等的服务,苛责他们过重的责任可能会影响到正常的网络传播,掩杀网络的自由和便捷。虽然诸多专家学者撰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加以肯定,但是本文经过分析,认为网络服务商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不够充分,法律效果也不理想,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16.
“中国博客第一案”引发了人们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的思考。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的网络内容提供商是网络服务侵权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内容包括著作权侵权责任和因允许他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侵害第三人利益的信息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为无过错侵权责任。目前我国立法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应努力完善相应的立法及其他行为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7.
当前,我国网络人格权保护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传统的人格权制度及侵权法制度中并没有详细而明确的法律规则。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确立了网络侵权的普适规则,但只是简单移植或扩大适用数字版权法领域规则,其应用于网络人格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时已显出"水土不服、力不从心"的窘境。因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出台,并不意味着我国在网络侵权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盖棺定论",相反,从创新社会化管理和构建和谐网络的角度,完全有必要针对网络人格权保护的特殊情况进行全面检讨和修正。一、问题引入:源自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样本案例事实——"假日教授案"。蔡继明系清华大学教授,其因国务院公布的《国务  相似文献   
18.
评说速览     
1听证会能否移至决策前端听证会为什么总开成涨价会?公众意见应该怎样被表达?随着近期各地针对自来水价格等公共事务的听证会的召开,听证会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举行听证会的目的,在于倾听多方意见,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客观和公正,也就是兼听则明。但就实践来看,  相似文献   
19.
"红旗标准"这一概念被引入中国后,我国学者对于其是否可为侵权过错要件便意见不一,导致"红旗标准"在认定"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时适用范围不统一。本文从美国DMCA中的"红旗标准"入手,简要总结分析了我国学者对于"红旗标准"法律属性的各种不同看法,并提出了"红旗标准"作为免责条款和侵权过错要件都可以适用的观点。  相似文献   
20.
《民法典》第1197条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创设了过失侵权,进而使得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问题上产生了融贯性难题。我国的避风港原则源于对美国的移植,移植变异的原因在于,我国将美国版权法中的三重独立责任一概变化为连带责任。为实现连带责任的融贯,需要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失侵权以《民法典》第1171条解释,将教唆以《民法典》第1168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客观推定主观的方式列明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心态的判断标准,有的条款需要调整,有的需要废止,个别瑕疵需要修正。针对我国避风港原则规制一切网络侵权的模式,未来可以统一注意义务,或者针对不同的网络侵权类型赋予不同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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