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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4):52-5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212.
通说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共同侵权,但其既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相符,又存在价值取向不均衡的正当性不足;同时,还造成了诸多司法实践操作难题,导致了实践选择与相关立法和理论的脱离。无论是从价值选择、实践操作还是从比较法经验等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侵权责任都应界定为数人加害行为的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213.
状说,他们的儿子在“腾讯”QQ网上看到第一被告(张X)发出的自杀邀请后,于2010年6月24日赶到浙江丽水,当日自杀身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没有对“相约自杀”这类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214.
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益,有"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的特定(用户)信息专有权""信息网络""网络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四种学说,通过体系解释、比较解释、文理解释,可确定本罪法益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机关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从而达成网络空间安全、稳定、有序、可预测的状态。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是新型法益、集体法益、具体法益。将本罪法益确定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有助于解释构成要件、区分此罪与彼罪、回应象征性立法的质疑。 相似文献
215.
张帆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7,(1):87-89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归责原则问题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中一个重要问题。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有许多进步,但还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16.
由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一直是以一种应付问题的渐进方式展开的,因而造就了一个不顺畅的制度体系:一方面,城市医疗体制日益市场化;另一方面,国家依然沿袭计划体制时代的做法。对医疗服务提供者采取种种行政控制。当“看得见的脚”踩住“看不见的手”之时,问题出现了:一方面,本土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无法在市场化的环境中发展壮大,以便同即将进入我国医疗服务业的外来者竞争;另一方面,国家也无法对医疗服务业实施有效的监管,使之履行应有的社会功能。总之,相比改革之前,我国医疗改革虽有了一定的进步,但由于制度安排的缺陷,医疗改革远未取得预期的效果。 相似文献
217.
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过错是关键.判断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是否存在过错,尤其是在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是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存在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认定其存在过错. 相似文献
218.
219.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妥当刑事归责,需以技术功能上的层次分类为基础,从刑事政策、法域竞合、新型罪名适用上进行体系检讨.就其分类,宜采取"三层次分类法"予以重塑.就其刑事归责,因风险控制能力与监管义务的不同,首先精准调整指引出入罪解释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以"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具体规范目的 是否一致为逻辑起点,结合违法判断... 相似文献
220.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增设为网络空间中信息安全守门人的刑法义务提供了实定法根据。鉴于司法实务所遭遇的困境,有必要对信息安全义务的目的、性质和范围展开教义学上的体系化解读。在目的构建上,无论用户信息专有权说还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维护说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应当提倡一种系统耦合的法益观,将该义务的目的界定为保障信息共享的互惠性风险分配机制,以实现法律系统与数字经济系统间的有效沟通。在性质界定上,义务犯论错误地理解了积极义务的产生根据,将支配犯与作为犯、义务犯与不作为犯不当混同。信息安全义务的本质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数字生产权力的纠偏,因而应当归属为基于组织管辖产生的消极义务而非基于制度管辖产生的积极义务。在明确保护目的和义务性质的基础上,对该义务保护范围的确定,既要实现保障信息共享的互惠性风险分配机制的规范目的,也应对其中内含的危险给予正当性控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