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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妥当刑事归责,需以技术功能上的层次分类为基础,从刑事政策、法域竞合、新型罪名适用上进行体系检讨.就其分类,宜采取"三层次分类法"予以重塑.就其刑事归责,因风险控制能力与监管义务的不同,首先精准调整指引出入罪解释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以"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具体规范目的 是否一致为逻辑起点,结合违法判断... 相似文献
222.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自2007年起提供第三方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在我国出现并快速发展,还衍生出了包括P2P平台、众筹平台等不同的模式,但是有的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偏离了中间人角色,为了吸收大量资金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或者与借款人串通吸收公众存款,给资金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带来威胁。2013年起此类案件开始进入司法机关视野,理论和实务界就其刑事责任的认定出现争议,建议应及时完善立法,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降低此类犯罪的概率,构建良好的金融环境。 相似文献
223.
姚浩亮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23,(1):17-21
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境发展,刑事司法机关向他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在部分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常态。该措施纵然能够解决传统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所带有的诸多不足,但网络服务提供者需面临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隐私权保护与数据强制披露之间的冲突以及由此所生的高额合规成本。针对上述问题,仅依托网络服务提供者个体难以产生实际的应对效应。应从其本源出发对问题专项分析,进而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如完善协作规则、跨境协作平台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优化实现对困境的有效回应。 相似文献
224.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问题成为当前网络犯罪中的重要课题,讨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充分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中立帮助”性质,并以此作为研究的视角和出发点,来限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原则上应采取“避风港”原则,并以“红旗”原则加以例外限制的认定思路。进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刑法规制由“前台”向“后台”延伸、由“事后”向“事前”拓展、由“共犯”向“正犯”转型及保护法益由“传统”向“新兴”深化的重大变化,据此,应从夯实罪前防控体系、构建刑事责任体系和完善立法规制体系三个方面构筑立体化防治系统,以有效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225.
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法益,有"具备公共利益属性的特定(用户)信息专有权""信息网络""网络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四种学说,通过体系解释、比较解释、文理解释,可确定本罪法益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监管机关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从而达成网络空间安全、稳定、有序、可预测的状态。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是新型法益、集体法益、具体法益。将本罪法益确定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有助于解释构成要件、区分此罪与彼罪、回应象征性立法的质疑。 相似文献
226.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增设为网络空间中信息安全守门人的刑法义务提供了实定法根据。鉴于司法实务所遭遇的困境,有必要对信息安全义务的目的、性质和范围展开教义学上的体系化解读。在目的构建上,无论用户信息专有权说还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维护说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应当提倡一种系统耦合的法益观,将该义务的目的界定为保障信息共享的互惠性风险分配机制,以实现法律系统与数字经济系统间的有效沟通。在性质界定上,义务犯论错误地理解了积极义务的产生根据,将支配犯与作为犯、义务犯与不作为犯不当混同。信息安全义务的本质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数字生产权力的纠偏,因而应当归属为基于组织管辖产生的消极义务而非基于制度管辖产生的积极义务。在明确保护目的和义务性质的基础上,对该义务保护范围的确定,既要实现保障信息共享的互惠性风险分配机制的规范目的,也应对其中内含的危险给予正当性控制。 相似文献
227.
228.
正激励分析方法认为,应当选择激励效果最符合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结果作出裁判。激励分析尤其适用于具体法律规则缺乏的案件,因此适合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即使网络技术的运用降低了信息传播成本,但并没有降低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成本,而且损害了产品或服务生产者的利益,则使用这样的网络技术获得的竞争优势不应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229.
正服务外包,是指作为生产经营者的业主将服务流程以商业形式外包给本企业以外的服务提供者的经济活动。依据服务协议,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委托授权给第三方执行,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绿色崛起"的战略设想,海口桂林洋经济开 相似文献
230.
在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的快,其中自然也包括侵权信息,但是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处在非常薄弱的阶段,作为网络主体之一的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研究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保护网络隐私权中所承担的义务及其侵权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