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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陈文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6):142-143
网络革命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也使各国的法律体系受到了一系列挑战。与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相一致,网络侵权案件也在不断增多,侵权主体、侵权之样态等诸多方面都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 在网络作品版权侵权行为中,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不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形式也不应相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个人计算机提供上网中介服务 相似文献
25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2,(2):68-76
时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并具有产业化、跨境性、受骗人数多,诈骗数额大等特点。利用搜索引擎推广诈骗网站、诈骗信息,以吸引不特定多数人落入诈骗圈套,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惯用的诈骗手法。搜索引擎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究其根本是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规则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实施打开方便之门。对于采取竞价排名经营模式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其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应当区别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这是因为提供广告推送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商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还兼具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属性。因此,对于在平台发布的广告信息,搜索引擎服务商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不只是一种事后管理义务,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其还应承担证件查验、内容核对等事前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253.
254.
255.
256.
257.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15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 相似文献
258.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提供者因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可能承担的自己责任,包括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名义上通过链接等方式提供作品,但实际上使得用户无法知道或不予以特殊注意力就不会认识到其获取的作品是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等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承担第三方责任,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其法律适用应该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其一般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规则是其特别责任限制规定。这表明,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等。避风港规则有其特殊的政策考虑,须完整、独立地予以适用,互不影响。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虽无监控义务,但也应合理采取标准的技术措施以保护著作权;"通知移除"程序提高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从而影响"红旗"标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
259.
王晋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3):1-8
网络传播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也以迅猛的态势蔓延开来。本文将结合最近正议的“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探讨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问题。作者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司法理论和实际案例的研究,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面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没有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然而对于事后侵权事实的通知负有审核和及时删除的义务。对于其文库空间内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百度文库能够被分析认定为“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作品的存在,因而很难享受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最后在对互联网行业他律和自律的探寻下,期待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构建和谐网络环境下的共赢。 相似文献
26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4,(2)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20l3年1月30日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