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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4):75-79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9月1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蔡赴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相似文献
262.
2011年《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若干意见》在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解释中仍然存在着主客观方面的纠结,立法层面的规范纠结必将使得立法意图无法实现.解开纠结的路径应为:在主观方面,提高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即只要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他人上传侵权作品的网站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就推定其明知他人上传的作品侵权并利用;在客观方面,将“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涵盖在“发行”的外延中. 相似文献
263.
264.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2):33-37
【裁判摘要】在提供在线网络游戏的服务上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含有相关公众约定俗成的一类游戏的名称的。如果他人不是将该游戏名称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在网络游戏服务中以介绍游戏内容、特点的方式使用该游戏名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混淆.属于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相似文献
266.
一、微博的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一)微博现象下的两则案例案例一:2010年9月8日,赵庭景美于早上7点钟在微博上发出信息,直播其发现丈夫与第三者在一起的全部过程。与此同时,他的丈夫为了给自己辩解,特意开通微博淡定回应。经过微博特有的极速传播,众多网友强势围观了这一家庭闹剧的现场直播,随后,三主角个人资料也被公之于众。① 相似文献
267.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具有内容上的合作关系,则其行为应被视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享受避风港的保护。现有案件中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系链接服提供者,尚未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相似文献
268.
关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几个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构成的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缺乏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69.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15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 相似文献
270.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提供者因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可能承担的自己责任,包括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名义上通过链接等方式提供作品,但实际上使得用户无法知道或不予以特殊注意力就不会认识到其获取的作品是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等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承担第三方责任,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其法律适用应该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其一般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规则是其特别责任限制规定。这表明,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等。避风港规则有其特殊的政策考虑,须完整、独立地予以适用,互不影响。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虽无监控义务,但也应合理采取标准的技术措施以保护著作权;"通知移除"程序提高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从而影响"红旗"标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