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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正互联网开放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未来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以平台服务商为被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已经出现。在这类案件中的审理中需要坚持什么原则、如何认定平台服务商的地位及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其主观过错、如何认定其与第三方开发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侵权等问题,直接关系着这类案件的正确处理,也关系着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发展。本文拟就此做一初步探讨。一、互联网开放平台概述"所谓开放平台,就是首先提供一个基本的服务,然后通过开放自身的接口,使得第三方开发者得以通过 相似文献
72.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知识产权领域,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权利人证明被告有过错的难度很大。在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的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不违背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73.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4):5-11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相似文献
75.
熊汝波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4,(3):60-62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已经和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但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网络名誉侵权手段简便易行,影响范围广,侵权后果严重。网络名誉侵权责任需要从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几方面加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应该承担责任,如果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侵犯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删除、屏蔽等义务。 相似文献
76.
为保障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调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文化发展,1928年5月14日,国民政府制定了《著作权法》。此后,为适应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满足科技进步和文化发展的需要,顺应国际发展的趋势,该法在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进行过修改。国民党到台湾后,该法又经1964年、1985年、1990年、1992年、1993年、1998年、2001年、2003年、2004 相似文献
77.
谢光旗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3):71-77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提供单纯网络技术服务"不承担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审查义务"。这种绝对排除著作权信息审查义务的立法矫枉过正,引起著作权人愤慨,与国外立法、学界认识、利益平衡原则及现实需要都不相符。保留特殊情况下的审查义务既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也有理论和实践基础。特殊审查义务源于法律规定,由法院判决和行政命令而具体设定。它主要是采用过滤技术对重复侵权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进行审查的方式来履行。规定不承担"普遍"性审查义务,并辅以"特殊"审查义务这一例外规定,是著作权法修改的方向。 相似文献
78.
79.
互联网构成的虚拟社会出现了许多新型的信息安全威胁。我国面临的网络信息安全十分严重,现行网络信息安全的政策法规难以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维护网络空间上的国家主权和国家信息安全以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电子交易的安全,促进互联网产业顺利健康的发展。 相似文献
80.
我国法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其判断依据为服务器标准;在判断是否成立间接侵权责任的红旗标准上,依业务性质不同而负有不同的注意义务。但是,将服务器标准适用于搜索引擎之外的服务提供者,以及滥用服务器标准均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同一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过错标准也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应该以“合理替代设计”标准来判断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以实现利益平衡。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该原则上规定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共同条件,而具体规则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