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92篇
  免费   5篇
工人农民   1篇
世界政治   8篇
外交国际关系   1篇
法律   191篇
中国共产党   17篇
中国政治   51篇
政治理论   2篇
综合类   26篇
  2024年   2篇
  2023年   14篇
  2022年   5篇
  2021年   11篇
  2020年   10篇
  2019年   9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6篇
  2016年   12篇
  2015年   10篇
  2014年   27篇
  2013年   30篇
  2012年   56篇
  2011年   30篇
  2010年   12篇
  2009年   20篇
  2008年   12篇
  2007年   12篇
  2006年   1篇
  2005年   5篇
  2004年   4篇
  2003年   1篇
  2001年   5篇
  2000年   1篇
  1997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9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81.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类型化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成为自己的信息和为他人的信息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前者直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后者应先根据其服务方式适用相应的安全港条款,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移除义务只是一种免责条款,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  相似文献   
82.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国内外立法已经确定的避风港规则视而不见,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存在严重冲突.建议修改<侵权责任法>,即删除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其他法律法规有规...  相似文献   
83.
邓社民 《时代法学》2011,9(2):58-65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84.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文杰 《中外法学》2012,(2):395-410
作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立法范本,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假想规范对象是单纯的技术支持提供者,其特征是被动性、工具性和中立性。然而,二十一世纪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网站为平台,在相当程度上扮演着社会性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角色。鉴于此,有必要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法理基础,即采纳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以"开启或加入交往空间者对其中的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照顾他人权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基本原则。与物理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样,网络空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合理的注意",而非无限的安全保证,它并不意味着对一切信息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而是要看具体情形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85.
要讨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一话题,首先得确认一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主体性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一般有三方主体:平台经营者、站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那我们今天所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就是平台经营者.整体来说,有这样四类平台经营者:第一类是商品销售者,比如苹果商店;第二类是卖场管理者,类似于出租场地的商家;第三类是买卖居间人,相当于中介服务机构;最后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类似于淘宝.那么我们今天的重点就放在第四类上,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86.
一句话新闻     
《廉政瞭望》2012,(8):12-13
江西法院创设网事审判庭,对散布、传播不实信息,严重妨碍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依法予以30万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87.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在网络上所发挥的功能所决定的。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内容的提供者直接参与信息交流时,即其在充当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色时,其实际在版权法中居于信息"发布者"的地位;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而充当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时,其仅起到一个"传输管道"的作用;而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主机服务提供者时,其法律地位是介于发布者和传播者之间的一种新型信息主体。  相似文献   
88.
房佃辉 《法制与社会》2013,(16):268-269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网络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在其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共同侵权责任和替代责任。而我国侵权法主要规定了共同侵权责任并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相似文献   
89.
转型时期居委会的三重角色--以武汉市C社区为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理论假设在"单位制"解体和民间组织稀缺的情况下,居委会活动空间空前广阔,它既成为政府从事社会管理的主要"代理人",甚至是唯一"代理人",也成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同时也是一个公益性服务的提供者.本文以武汉市C社区为例,通过对其全年所有事务来源的详细分析和归类,来验证本观点.  相似文献   
90.
数字时代,网络服务提供者协助犯罪侦查,技术性得到认可,而合法性受到质疑。立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侦查协助义务的规范来源,梳理其义务类型,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侦查协助义务的运行面临标准错位、机制空位、保障失位、监督缺位等现实掣肘。因此,应通过明确协助的形式要件、推动其标准化进程,区分协助的案件范围、完善分类分级协助机制,优化协助要求的事前审批、实施协助成本的保障补偿举措,强化侦查机关内外有效监督机制、完善权益救济渠道等途径,最终实现侦查机关网络犯罪侦查工作的合法化与规范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