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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当前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娱乐场所、酒店住宿业、网络空间等管理、治理不到位,打击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及矫治教育未成年人不到位等问题。诱发这些问题的因素有基层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重视不够等外部因素,也有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健全、民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意识和能力欠缺等内部因素。进一步发挥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作用,需做到外部提高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共识、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体系,而内部则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培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人才、扎实推进各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等。  相似文献   
252.
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尚不健全导致其合法权益易遭受不法侵害,《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设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本罪在具体适用方面存在潜在的扩大化趋势。基于限缩解释论对本罪的理论基础和规制边界进行限定,通过对立法背景和相关案例的分析,建议在性犯罪的基础理论——性同意理论基础上补充性剥削理论,以此揭示本罪的实质特征。需要界定特殊职责、实行行为和其他出罪事由,以此进一步完善本罪的司法适用,以实现未成年人权利自由和打击犯罪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253.
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接触型和非接触型犯罪,以接触型强奸犯罪为主。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使用的网络媒介呈多样化特点,被害人主要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犯罪手段以非强制手段为主,犯罪地多为旅馆、行为人住所等场所。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刑法惩治不力,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旅馆经营者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身份查验和强制报告义务,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和道德水平不高,监护人监护不力,学校和家庭普遍缺乏性教育,学校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等。刑法应将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进行专门规制,相关法律应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旅馆经营者应有效落实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和强制报告义务,家长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监护,学校和家庭应有效开展未成年人性教育,学校应加强在校学生的安全保护等,以预防和惩治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相似文献   
254.
基于未成年人独立发展以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自决权行使之需要,未成年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应具备独立的同意能力。同意能力具有不同于行为能力的独立价值,其仅涉及对信息主体自身权益的防御性处分与让渡,不涉及交易安全价值的维护,对意思能力的要求更低。同意的性质并不影响同意能力的独立价值。实践中同意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混同源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基础的服务合同关系的混淆。在同意能力的判定上,应突破年龄标准的局限性,结合个人信息类型、处理目的及处理方式等因素综合判定。8周岁至14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接受符合其认知的在线学习、网络社交、在线影音等基本功能服务,个人信息处理者以非共享方式处理满足最小化原则的非敏感个人信息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独立同意;在个性化服务场景以及未成年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场景下,即使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不具备相应的同意能力。  相似文献   
255.
随着犯罪低龄化现象日益突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备受关注.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实质修改了《刑法》的相关条文,引发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范体系的变动.在立法层面,其创设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附条件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从而为妥当划定适用范围提供重要依据.在司法层面,应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实践最高人民检...  相似文献   
256.
长期以来,如何有效建构集成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等于一体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及实务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大量既往研究与实务探索表明,社会支持体系之完善程度特别是可得性及可用性,与未成年人司法之健全息息相关。在引入青春期概念基础上,本文综述社会支持的概念及特征,并回顾了其发展历程及所面临的挑战。继而以服务集成为视角,提出了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构之可能方向:社会保护为框架、政府统筹为主导、家庭参与为基础、司法介入为保障。  相似文献   
257.
我国关于儿童个人信息的规定呈现松散立法的特点,《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来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奠定了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实践中,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年龄验证、监护人同意等操作存在诸多困难;知情同意原则的虚化使得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细化并完善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实操性规范,但对于儿童年龄界定、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等需要进一步澄清和落实。  相似文献   
258.
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制度是以具有不良行为的偏常未成年人为对象、以矫治教育为目的,从犯罪一般预防的宏观体系下发展而来的犯罪预防制度。我国临界预防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明确区分不同矫治对象、合理设置矫治分级措施的原则,牢牢把握对偏差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处分的核心要义。在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构的宏观协调下,引导学校、教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长和专门学校之间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预防效率。针对严重不良行为性质恶劣、屡矫屡犯的偏常未成年人,还应当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通过扩大重罪处罚的年龄范围,为临界预防的矫治教育措施赋予强制力和约束力。  相似文献   
259.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和手段成人化等特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在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以及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处于探索期,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在对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以及积极青少年发展观这三个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核心理念梳理的基础上,应当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明确人事聘用标准,设臵未成年人矫正项目,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260.
论未成年人独立主体地位与保护法的科学性、实践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承认未成年人的特殊独立主体地位对于制定完善的、有创造性、针对性、实效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构建科学的、严密的、能动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至关重要。本文探讨了如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体现未成年人的特殊独立主体地位,及这一独立主体地位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一些突破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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